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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mzj/2020-000010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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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特制定《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二)《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71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31号) (五)《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老龄办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人数较少的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三)配套养老设施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开发建设单位自工程验收备案之后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五)县级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登记造册,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统一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定期将相关信息在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六)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性质。对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使用性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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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pdf】 附件【《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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