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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zfw/2021-000013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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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已印发,共五条。主要包括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其他规定及附则。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方案。 二、《方案》明确了工作部署 对临沂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也是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高度的重要保障。 三、相关注释 “新就业”是指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并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无房”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单身职工,户籍包括家庭户或集体户。“职工”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的人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住建部门负责,各县可参照执行。该方案与以往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有效衔接,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对保障方式进行了实质性的创新,为稳就业、促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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