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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585729837/slj/2021-000001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水利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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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监管的要求调度公众参与积极性,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7个单位起草了《临沂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办法的落实将进一步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河湖长制的社会认知度,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 二、制定过程 按照省、市第7号总河湖长令要求,市水利局起草了《临沂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后,于2021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 三、主要内容 1.举报事项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涉河湖违法行为。 2.举报方式有3种,一是拨打举报电话:0539-8185008;二是来访、快递、信函邮寄到临沂市河长制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11号,收件人:临沂市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76037);三是通过“临沂河长”微信公众号举报。 3.举报处理:受理登记后次日起,在30日内完成现场查勘,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并依法处理,最迟60日内完成最终认定工作。 举报信息认定:对有效举报及无效举报进行了界定。 4.奖励金额: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一般问题的,奖励举报人100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严重问题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举报问题一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问题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5.举报监督管理: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非必要单位和个人泄漏举报人有关资料。 6.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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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沂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解读材料.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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