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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9523829/gaj/2023-000013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3-0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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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助力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政策背景 根据《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要求,2020年6月23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期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文件已于2022年6月到期。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在前期探索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6章20条,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举报受理、范围标准、奖励发放、责任义务等予以明确。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后续,还将继续拓宽举报渠道,研究推出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受理举报,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 六、受理范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受理以下10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在查实落实处罚措施后予以奖励: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超员;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驾驶证、行驶证; (七)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未取得校车标牌从事校车服务的“黑校车”或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十)交通肇事逃逸。 七、注意事项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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