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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34465606/fkb/2024-000000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政策解读《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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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办印发了《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今年11月份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文件规定要求,今年11月,我办组织人员起草了《临沂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月份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期间,综合科召集各相关科室,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定(审议稿)》,并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6章140条,包括总则、管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规定》列明了适用法制审核的具体情形;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回避制度;细化了回避情形;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对现场笔录的制作提出了要求;更是丰富了关于送达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留置送达程序,增加了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张贴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来实现留置送达的规定;二是丰富了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三是细化了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或者行政处罚机关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三、施行时间 《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试行)》(临防发〔2020〕2号)、《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规范(试行)》(临防发〔2021〕6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rfb.linyi.gov.cn/info/1103/5859.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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