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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360274559/mzj/2025-000006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政策解读丨《临沂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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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叫响“孝善临沂”养老品牌,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5〕19号)。 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不高于本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05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816元/人/月)。其中: (一)对能力评估为完全自理(0级)、轻度和中度失能(1-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高龄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全自理供养标准为1413元/人/月、半护理为1696元/人/月、全护理为205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全自理供养标准为1170元/人/月、半护理为1453元/人/月、全护理为1816元/人/月)。 (二)对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特困人员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为1696元/人/月、全护理为205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为1453元/人/月、全护理为1816元/人/月)。 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其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定。后续如政策变化,标准将适时调整。 五、办理流程 (一)自愿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二)能力评估。各县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对申请人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可直接入住机构并享受补助政策,其能力评估结果用于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三)提交材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持申请人身份证,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资料,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四)审核把关。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年龄、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结合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助金额。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缴费低于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补助金额按实际缴费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计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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