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25-000000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5-2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取得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文字解读:《临沂市取得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打造至简至快政务服务模式,根据国家、省、市“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部署安排,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取得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第188号令)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实施,2019年4月2日修订)

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三、具体举措

《实施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梳理优化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教师资格认定数据自动分析功能模块,通过数据对接、信息共享、系统对比等方式,最终实现办事群众“零材料”“只跑一次腿”,工作人员“零干预”“秒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增强办事群众体验感、幸福感。

《实施方案》提出了“开发功能模块”“优化体检服务”“实现数据共享”“规范准入核查”等4方面的职责分工。开发功能模块方面,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工作模块,接收、汇集中国教师资格网的申请数据、医疗机构的体检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居住地)信息。优化体检服务方面,全市每个县区至少确定一家医疗机构开展体检服务,方便申请人就近体检;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前后均可进行体检,不再要求先报名后体检;医疗机构实时上传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全市通用,无需申请人多次跑腿。实现数据共享方面,“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工作模块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户籍、居住证信息比对,全市户籍人口和居住证信息定期更新,在教师资格认定期间提供数据支撑。规范准入核查方面,严格落实《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审批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查询申请人是否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教师职业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行为。

《实施方案》强调,申请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是转变政务服务职能、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协作配合,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全市推广的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协作和数据共享。要利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宣传专栏、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有关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可度,积极营造有利于“一件事一次办”的良好氛围。

四、“取得教师资格”办理指南

1.受理单位信息

名称: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0539-2032100 8773690

2.办理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临沂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临沂市户籍;

(2)持有临沂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临沂市;

(4)驻临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3.办理方式及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4.申请材料

(1)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认定系统中校验不通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其他学历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认定系统中校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2)《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 1 张。

(4)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应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等现役有效身份证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校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7)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应同时提交毕业高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校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5.办理时限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