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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10/2026-0047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03
文号 临政办字〔2026〕3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印发,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2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出台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文件,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出“明确基金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基金设立、规范政府出资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监管,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产权登记系统等等,上级政策和监管要求变化很大,对政府投资基金监管呈现“越收越紧、越来越规范”的态势。修订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提升基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制定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在《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23〕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及省最新政策要求,深入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聚焦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重塑,进一步规范要求、优化设计,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随后,按程序向市委组织部等12个市直有关部门及国企、15个县区征求了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同市财金集团、部分基金管理人多次对接沟通,逐条修改完善、反复打磨提升后,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原政策异同

新《办法》共9章48条,严格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对原有政策调整优化,重要内容体现在5个方面:

(一)厘清职责边界。《办法》首次清晰界定政府投资基金是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规定《办法》印发后市级新设基金,原则上通过市基金公司及母基金统一出资。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按照投资方向,将基金分为产业和创投2类,分别聚焦13条标志性产业链和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精准发力。厘清政企权责,市基金公司全权负责基金市场化运营,政府及部门不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二)规范基金设立。新增市级基金设立履行程序,发起设立需完成3个项目储备、落实最低40%社会募资来源并形成设立方案。设立母基金、认缴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参股子基金均需报请市政府研究。基金后续工作推进及实缴过程中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需按程序提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严格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需设立的须经市政府批准。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严禁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

(三)优化合作条款。提高多类基金市级出资比例上限,其中:种子由50%提升至60%;天使由40%提升至50%;产业、并购由25%提至30%。同时将原办法市县政府天使、创投出资占比不超过40%,产业、并购不超过50%,统一调整为除种子基金外不超过60%;直投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继续降低市内返投比例,由原来1.1倍下调至1倍,拓宽9类返投认定的投资范围。延长基金存续周期,产业类最长15年、创投类最长20年,母基金直投项目控制在5年以内。

(四)完善激励机制。合作参股子基金在达到政策目标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增值收益可适当让渡或奖励给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贡献度差异化分段计提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2%/年,符合激励条件的最高2.5%/年。将原办法中5年、3年内引导基金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优惠,统一调整为3年,提高财政资金周转使用效率。

(五)强化考核监督。重点明确基金投资应遵循6大原则、引导基金管理人选择提前退出5种情形、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7项业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运作。规范基金退出方式,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无约定的采取市场化评估定价;若退出条件出现分歧,优先选择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和保障资金安全的退出路径。优化考核机制,不以单支基金、单个项目、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完善尽职免责,不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和追责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干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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