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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 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6-01临政办字〔202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日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店、药店、旅馆等8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临沂市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决策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店、药店、旅馆等8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将一个行业多个许可证件,合并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任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此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实施主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使用全省统一“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实施行业综合许可的同时,一并发放法定许可证,方便市场主体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包括行业类别、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许可项目和发证机关。依据全省试点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对审批要件进行标准化梳理,整合流程,压减时限,统一要求,成熟一个、公布一个、实施一个。2020年6月中旬前,形成《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信息支撑。加强与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对接,依托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2020年6月底前试运行网上办理专窗。7月底,按照“一个平台、一张网络”建设要求,在全市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稳步发放证件。2020年7月底前,使用山东省“一业一证”行政审批平台制发第一批行业综合许可证。9月底前,覆盖全部试点行业。在平台未投入运行前,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做好工作衔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逐步扩大范围。2020年11月,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及时纳入试点,使改革惠及更多行业的市场主体。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时间节点可适度提前。对年办件量少的行业或依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取消许可的事项,不再实行试点。(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是对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工作的深入探索和实践,是“一窗受理”“一链办理”改革的再升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作为2020年重点工作来抓,并对改革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有关监管部门要充分认可“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管委会)要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
(三)加强督导调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导,狠抓改革推进工作落实,按照时间节点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好做法和典型案例,有力有序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四)加强社会宣传。要做好“一业一证”改革的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改革措施,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提高“一业一证”改革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确保“一业一证”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
附件
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
序号
试点主体
行业类别
涉及事项及依据
备注
涉及事项
设定依据
1
餐饮店(饭店)
餐饮业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
便利店(超市)
便利店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
烘焙店
(面包店)
糕点、面包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4
药店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5
书店
图书、报刊零售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6
旅馆(宾馆)
旅馆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食品经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7
母婴用品店
营养和保健品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
健身馆
(含游泳馆)
健身休闲活动(游泳、攀岩、滑雪、潜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2020-06-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0-06-01临政办字〔202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 员: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仲圣 市发展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蒙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孟庆斌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侯晓滨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赵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 鑫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仲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
矫晓斌 市财政局局长
张卫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丰绍明 市水利局局长
张 韬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枝叶 市审计局局长
唐音波 市林业局局长
赵 明 沂水县委副书记、县长
孙德士 沂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陈士贤 平邑县委副书记、县长
徐立峰 费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丽云 蒙阴县委副书记、县长
高学余 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立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玉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2020-06-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05-29临政发〔20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8日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商...
临政发〔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其他区域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应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以工业楼宇、工业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为主要开发对象,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住宅、商业开发。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应参照工业、研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五条 各开发区应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平稳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开发区主导产业、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型产业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重点选址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 各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的准入、建设、运营等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绿地率不大于15%,停车配置指标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占地规模不低于50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3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九条 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第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中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全部自持。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起始价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综合成本,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确定。
第十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应当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均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术规范要求。
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建筑层高、平面布局、地面楼面荷载、电力负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装卸和员工车位配置等,应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和规范要求,便于产权分割转让。
第三章 准入和报建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开发,也可以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从事新型产业用地开发,应具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开发资质。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将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项目产业类型、控制指标、开竣工和投达产日期、租售范围、转让条件、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节能环保、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要求和履约监管协议文本,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受让人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应根据项目产业功能定位、履约监管协议,向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凭履约监管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报建。产业用房报建审批时,按照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履约监管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应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四章 销售和租赁
第十八条 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租赁、分割预售、转移登记只能面向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产业用房入驻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出售或者出租。5年后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对象仍应为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
第十九条 对产业用房的销售,按照商业地产销售模式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或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产业用房现售备案。经批准预(现)售的产业用房,在发布销售广告时,应载明产业用房的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的证号和用途。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在申请产业用房预(现)售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明确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积,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确认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可以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预售和登记。基本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运营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应当为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保障水、电、气等生产生活要素供给,对产业用房的公共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产业用房入驻企业应当符合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的产业类型。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要求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建立健全项目准入、回购、回租、退出等机制,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监督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履约监管协议,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投达产,是否符合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控制指标、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定期审核企业运行指标,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规定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履行履约监管协议后自愿申请退出的,应当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约定不明确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审议后,对受让人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企业、单位接管。
对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违反履约监管协议应强制退出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履约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退出。
第二十五条 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申请退出或未达到入驻协议要求应清退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根据入驻协议审议确定具体方案。入驻企业不得私自转让、转租产业用房。
第二十六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建设项目运行、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有关政策落实等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批建不一、改变用途、违规销售、履约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单位、人员的责任,引导项目退出。对工作落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批评、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4年5月31日。
2020-05-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2020-05-27临政办字〔2020〕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突破年”部署要求,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发展方向,突出项目引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示范推进,经县区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市政府确定100个项目为2020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411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183亿元,...
临政办字〔202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突破年”部署要求,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为发展方向,突出项目引领,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扶持,示范推进,经县区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市政府确定100个项目为2020年全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411亿元,其中本年度计划投资183亿元,现将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把项目实施纳入本地工业经济发展重点任务,作为带动区域发展、引领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在打擂攻坚中争创一流、在改革突破中展现风采、在项目建设中担当实干,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推动项目建设,为实现工业强市目标、加快建设新时代“大美新”临沂注入强劲动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2020-05-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的公告2020-05-21为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市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美国白蛾等重大食叶害虫实施飞机施药防治作业(以下简称飞防)。为保证广大居民在飞防作业期间工作、生产和生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飞防时间2020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各县区具体飞防时间,由各县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作业。二、飞防区域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兰陵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
临政字〔2020〕59号
为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市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美国白蛾等重大食叶害虫实施飞机施药防治作业(以下简称飞防)。为保证广大居民在飞防作业期间工作、生产和生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飞防时间
2020年6月1日至6月25日(各县区具体飞防时间,由各县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作业。
二、飞防区域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兰陵县、沂南县、平邑县、费县、蒙阴县、临沭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个县区(开发区)。
三、注意事项
1.飞防作业飞机飞行高度属安全范围,不会对地面造成任何威胁。
2.在飞防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空中释放气球、风筝、孔明灯、航模等低空飞行器和漂浮物。
3.在飞防作业时段内,严禁在作业区及周边区域架设高压电线杆、铁塔等20米以上高大建筑物,确保作业飞机的飞行安全。
4.飞防用药为符合国家无公害标准的灭幼脲等仿生制剂,对人畜安全,对环境无污染,飞防区域的群众不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但对虾、蟹等甲壳动物和蚕、蜜蜂、蚂蚱、豆虫、蝎子等有不良影响,请相关养殖户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养蜂户必须在飞防前撤出飞防作业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公告规定事项,影响、甚至危害到飞机正常作业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2020-05-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05-18临政办字〔202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处置原则1.5 预案体系2 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临政办字〔202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3.2 指挥部设置
3.3 指挥部职责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 成员单位职责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8 县区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4.2 医疗保障
4.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4.4 监测数据保障
4.5 物资和经费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4.7 宣教培训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 监测预警
5.2 事故报告
5.3 事故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应急处置措施
6.3 检测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考核奖惩
7.3 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2号)等,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县区和镇街三级,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首次在我国发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负责,事故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主要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善后工作。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市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3.8 县区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4.2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4 监测数据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相关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4.5 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补偿。
4.7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和处置能力。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 监测预警
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市卫健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 事故报告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健部门通报的信息;
(3)县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市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按照市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健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县区卫健委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临沂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5.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 事故评估
5.3.1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临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1.1 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启动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6.1.2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1.3 核定为一般(Ⅳ)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2 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市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健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农村、林业、临沂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临沂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市外时,应及时报请省指挥部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5 信息发布
对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宣传组应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指挥部或办公室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同时,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支付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7.2 考核奖惩
7.2.1 考核奖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各县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 演习演练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3.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应急工作主要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和流通、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及召回等工作。
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食盐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市工信局
负责协助食盐、乳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教育局
协助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
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与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住建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鉴定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委统战部
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临沂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措施。
负责对进出口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备 注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2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3
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事发单位
就餐人数
就诊、排查
人数(人)
住院人数(人)
病重、死亡
人数(人)
救治单位
事故经过
简要描述
初步调查结果
目前采取措施
事故发展
态势预测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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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水文工作的意见2020-05-15临政办字〔2020〕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县级水文工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省市水文机构向县区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水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全市水文系统紧紧围绕全市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县级水文工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市水文机构向县区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水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全市水文系统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形成了功能齐全的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积累了大量监测数据,开展了诸多水文技术研究,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温比亚”“利奇马”台风过境时,全市水文系统加强暴雨洪水监测,及时提供适时雨水情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为全市水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省编办批复了我市设立六个县级水文中心,这是水文管理体制创新的重大举措,也是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市水文机构向县区基层延伸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县级水文工作,研究支持水文事业发展的意见措施,充分发挥水文在政府决策、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中的有效作用。
二、加强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
我市共设立6个县级水文中心,分别为城区水文中心、沂南水文中心、兰陵水文中心、费县水文中心、莒南水文中心、蒙阴水文中心。县级水文中心基本职责为:负责派驻区域内水文站网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和水生态、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负责编制并按规定权限提供雨情、水情信息;负责水文水资源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审核工作;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为当地政府编制相关规划、防灾减灾等提供水文技术支持。已批复设立县级水文中心的县区要尽快与市水文部门对接,完成组建并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暂未批复设立的县区要加强与代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并根据各自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水文机构。市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级水文中心的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基层水文服务体系。要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要求,做好融合协作工作,确保县级水文工作均衡发展。
三、提升县级水文监测能力与服务水平
(一)提升监测能力。县级水文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水文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的布局,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并重、水量水质相结合的原则,在站网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县级水文监测体系和功能;以信息化建设为带动,积极开展水文基础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推进水文综合数据库、洪水预警预报、水资源监测管理、水环境监测评价、水生态监测等应用服务系统建设。
(二)提高服务水平。县级水文机构要紧紧围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入分析区域水文情势变化,开展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与水生态监测评价、河湖健康评估等工作,深入分析水资源状况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为县域水旱灾害风险管理、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治理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重要参考。要立足自身职能,发挥专业优势,为各级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提供优质的水文服务。
四、加大对县级水文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级水利、应急、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水文部门在水旱灾害、防汛抗旱、水环境保护、水生态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供电部门要切实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用电;通信部门要保障水文报汛线路、信息畅通;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汛期一线水文职工防汛工作进行报道,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河(湖)长制志愿巡河活动等方式,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关心水文、支持水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水文职工的关心关注,协调解决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及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对县级水文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水文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县级水文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实际,加快完善县级水文机构,并落实双重管理体制。要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分管,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措施,保障水文工作正常开展。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经费,用于保障和促进县级水文事业发展和提升水文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工程带水文”政策,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水文监测工程。水文监测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所需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要分别纳入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2020-05-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0-05-11临政办字〔2020〕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沂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勤夫 市科协主任成 员:田婷婷 市委组织部副县级干部 王永凤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景美 市...
临政办字〔202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确定将临沂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勤夫 市科协主任
成 员:田婷婷 市委组织部副县级干部
王永凤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景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景山 市教育局副局长
姜良友 市科技局副局长
戚树启 市工信局副局长
厉建梅 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
李 明 市人社局副局长
范开业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 斌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言启 市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总编辑
刘世宝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卜庆杰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乐玉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李 欣 市科协二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徐勤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0日
2020-05-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05-07临政办字〔2020〕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
临政办字〔202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注资,通过市场化募集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形式,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重点投资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
(二)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新材料、医养健康、文化旅游、高端化工、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物流、建筑建材、信息通讯技术等“十优”产业;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支持对外开放。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区域并购项目。
第四条 根据全市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引导基金可采取参股设立合作基金、设立委托管理基金、设立直投基金等运作方式。
参股设立合作基金,是指引导基金根据产业特点和优势,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出资人(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项目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并进行股权投资等行为。
设立委托管理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全额出资设立基金,委托基金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并进行股权投资等行为。
设立直投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全额出资设立新动能创投基金,对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等行为。
第五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合作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合作基金公司章程、协议、合同等,明确合作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顶层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并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与公司负责人薪酬挂钩。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负责择优推荐项目,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
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公司经营层高管人员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专业人才或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
(二)负责遴选合作基金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合作基金;
(三)负责合作基金设立方案审核、协议谈判、投资决策、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签订等工作;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作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合作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合作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五)负责参股合作基金的绩效考核;
(六)负责委托管理基金的运营管理;
(七)负责组织开展直投基金股权投资业务;
(八)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与核算;
(九)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十)负责定期向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十一)承办市财政局、市财金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投资流程管理办法及工作规范,包括搜集遴选、初评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规避、投资协议、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投资退出决策、档案管理等办法。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项目遴选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开、公正、规范、高效;
(四)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服务,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也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探索创新合作模式,但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合作基金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合作基金应在临沂市注册;
(二)引导基金对合作基金的出资,产业类合作基金中一般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5%的比例出资。现代高效农业领域的合作基金出资比例可以达到30%。创投类合作基金中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5%,且不能成为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50%。
(三)合作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
1.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临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
2.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临沂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
4.基金管理机构从市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审批后,按比例置换(折算)为市内投资。
第十二条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为合作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引导基金、合作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为精准支持市委、市政府“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设立的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出资人,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合作基金,对已成立的合作基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进行增资。合作基金筹集采取认缴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合伙制。合作基金出资人、其他出资人一致同意采取公司制的,也可采用公司制。
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合作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投资机构作为主要发起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合作基金发起人应当共同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发起设立合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或已设立未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五)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六)最近3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七)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成为管理机构的行为。
发起设立的合作基金为创投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七条 发起设立的合作基金为项目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担任,也可以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市或县(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发起设立项目基金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除遵循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要求外,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合作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合作基金管理机构或主要发起人进行尽职调查,推进合作基金尽快落地。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合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决策进行前置合规性审查,但不干预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对合作基金投资项目商业价值的判断。
第二十条 在合作基金设立前,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应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合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全部合伙人应已确认,并承诺资金按协议约定同步同比例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合作基金可通过单个项目退出分配、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合作基金出现亏损且净资产低于实收资金50%时(净资产以合作基金投资额在各被投资企业的现值计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要求合作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基金、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另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让利
第二十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基金终止清算的引导基金本金,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根据合作基金合作协议(章程),在合作基金增值收益分配时,年化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投向市场差异化设置,并在章程或协议约定)以上的部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合作基金管理机构,以调动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积极性,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在合作基金为创投基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应得收益全部奖励给合作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合作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完成的市内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作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在参股合作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第二十九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应由具有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托管银行名单范围,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公开招标确定的名单范围内,选择托管银行,并签订相关资金托管协议。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金托管资质,与我市有良好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或违规、违法处罚记录;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基金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 融衍生品等;
(二)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派员参与合作基金投资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整改。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作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
(一)基金完成设立后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基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合作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实行分期出资的合作基金,达到下列条件后,可按规定提取引导基金管理费,否则不能提取引导基金管理费:
1.在分期出资后3个月内必须实现首个项目投资;
2.半年内实现再次投资;
3. 1年内投资达到本期出资额的80%。
(二)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引导基金提前退出的,已经提取的引导基金管理费退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三)合作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的,按协议约定水平减半计提引导基金管理费,已经提取的差额部分退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十七条建立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市级引导基金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投资风险补偿补偿金的设立、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工作,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等进行科学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并根据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成本覆盖+绩效奖励”的方式,核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合作基金不得投资合作基金合伙(投资)人关联企业,不得投资与合作基金合伙(投资)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严格防范违规投资、抽逃资本、转移投资、挪用资金及变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对新动能创投基金的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投资运行情况;
(三)基金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七)有关账户信息;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合作基金的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或自行组织对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各合作机构、投资企业应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引导基金应依照约定提前退出。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基金管理机构应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7日。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8〕49号)同时废止,但已投资未退出的项目和基金仍按原协议进行。
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与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共同设立基金的,可按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2020-05-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2020-05-07临政办字〔2020〕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激发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临政办字〔202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全市中心工作,激发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创新成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以下简称“职工创新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若干。
第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一线职工,重点向制造业等十优产业倾斜,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范围: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
(二)在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七)其他在生产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创新成果奖获得各等次奖项的基本条件
(一)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创新成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成果质量水平较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二)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外先进水平,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
(三)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的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四)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五)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经济应用价值,被本单位采用推广。
第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负责受理申报、初审创新成果、聘请专家评委等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职工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
第八条 职工创新成果建议项目名单提交市总工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职工创新成果由职工个人(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或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进行网上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临沂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县区(开发区)总工会和市直、系统产业、大企业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申报:
(一)已列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申报评选项目的;
(二)创新成果有权属争议,且申报时尚未解决的;
(三)创新成果完成人违纪违法,或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四)创新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五)其他不得参加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由材料审核、专家评估、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考察等阶段组成。具体评审方案由评审委员会视申报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拟评选项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附相关材料。市总工会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与有关方面核实,并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三条 评为职工创新成果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表扬。对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人,符合条件的可授予“临沂市五一劳动奖章”。临沂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优先推荐申报全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奖励临沂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第一完成人)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0.5万元。
第十五条 评为职工创新成果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向研发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创新成果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补助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为荣誉奖励,不作为该成果权属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7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0-05-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的通知2020-04-27临政字〔2020〕51号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充分发挥属地市场监管优势,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格局,经研究,确定调整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原则坚持权责明晰,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场监管职责,减少管理层级,避免市、区权责不清、交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工作主要...
临政字〔2020〕51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属地市场监管优势,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格局,经研究,确定调整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场监管职责,减少管理层级,避免市、区权责不清、交叉管理。
坚持属地管理,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工作主要由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坚持服务高效,持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推动落实“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提高服务效能。
二、调整主要内容
(一)区域范围
临沂商城区域范围为兰山区解放路以北、通达路以西、双岭路以南、临西11路以东临沂商城核心区域。
(二)调整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
根据行政区划,将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由市级管理调整为兰山区管理,明确由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包括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原工商、质监、食药、价检、知识产权局等所有市场监管职责。将市市场监管局商城分局实施的以下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至兰山区政府承担。
1.行政许可事项
(1)事项名称:公司(企业)登记。
事项编码:3700000131001
(2)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事项编码:3700000131002
(3)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
事项编码:3700000131003
2.行政许可关联事项
(1)事项名称:股权出质登记。
事项编码:3700000731007
(2)事项名称: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事项编码:3700001031062
(3)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
事项编码:3700001031053
(三)撤销市市场监管局商城分局。商城分局原核定编制划入市市场监管局,人员在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妥善安置,同时做好资产调整工作。
三、调整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权调整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实施。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兰山区政府、临沂商城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兰山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事权调整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人员调整安置工作;市编办负责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产调整、经费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资产审计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指导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机构人员资产安置的具体意见报工作专班研究后实施,并做好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兰山区政府负责做好相关事权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自4月13日起,市市场监管局商城分局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全部冻结。市市场监管局、兰山区政府要配合做好资产调整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确保事权调整期间工作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调整工作专班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临沂商城区域市场监管事权调整工作专班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冉 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耿华伟 市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干部二科科长
朱建华 市委编办二级调研员
孙 健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吴 晓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李 明 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金堂 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市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中心主任
公佩珺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韩 波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翠宝 兰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东 临沂商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黄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2020-04-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2020-04-23临政办字〔2020〕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部门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口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扎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
临政办字〔20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政府部门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口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扎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政府工作中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履行职能的重要渠道。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局出发,努力为民主党派、工商联更好地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新时代大美新临沂建设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对口联系分工安排
为便于工作联系,加强交流协作,根据机构改革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界别特色、优势领域等实际情况,明确对口联系分工安排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全面联系市各民主党派市委会(省属总支)和市工商联。
市科技局联系民盟市委会、民进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
市民政局联系民革市委会、民盟市委会、民建市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民革市委会、民盟市委会、农工党市委会、致公党省属总支、九三学社市委会、市工商联。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民进市委会、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市工商联。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致公党省属总支。
市商务局联系民建市委会、致公党省属总支、市工商联。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民建市委会、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市工商联。
市医保局联系农工党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民建市委会、市工商联。
以上明确对口联系单位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聘请专家、行业代表、特邀监督员等形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没有明确对口联系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为他们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支持。
三、对口联系的形式和内容
1.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安排部署工作时,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
2.制定重要政策措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及时通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3.组织重大专项调研或开展与民生相关的考察、视察活动,开展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廉政建设情况检查以及执法监督等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
4.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简报、重要资料等,如无特殊要求,应及时送阅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
5.涉及本系统、本领域的重大问题可与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联合调研;可将专业性问题委托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进行专题调研,并积极采纳调研成果;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调研和重要活动需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时,应积极给予支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将对口联系工作作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职能的重要渠道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时了解情况,提高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水平,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并报市委统战部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口联系工作,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联系科室和联系人,加强与相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沟通。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将变化情况及时报市委统战部,并告知相关民主党派、工商联。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出席相关活动;把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将有关对口联系工作情况报市委统战部,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开展招商引资、科技支农、医疗义诊、扶贫帮困等活动;及时召开对口联系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扎实推动对口联系工作有效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2020-04-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20-04-21临政字〔2020〕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孟庆斌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侯晓滨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孟庆斌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口岸、打私、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外事、行政审批、统计、金融、发展战略研究、政务...
临政字〔202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孟庆斌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侯晓滨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孟庆斌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等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口岸、打私、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外事、行政审批、统计、金融、发展战略研究、政务公开、自然资源、规划、电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研究室、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联系各民主党派、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临沂供电公司、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驻临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常红军同志负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人民防空、城市供水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济南铁路局驻临各单位、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刘贤军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抗震减灾、海关、邮政、通信、石油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局、市地震台(市地震监测中心台)、市邮政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联系市科协、市侨联、市贸促会、市红十字会、临沂海关、临沂邮政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分公司、中国石化临沂分公司、中国石油临沂分公司。
张玉兰同志负责教育、民政、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临沂市技师学院、临沂职业学院、鲁南技师学院。
联系市残联、临沂大学、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山东交通技师学院。
李登全同志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司法、退役军人、信访、国家安全、军民关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信访局。
联系市国家安全局。
陈一兵同志主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刘纪民同志主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面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解红日同志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协助侯晓滨同志联系各民主党派、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临沂供电公司、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驻临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2020-04-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4-21临政办字〔2020〕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2020年全市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2020年全市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新一轮全市禁毒人民战争开展,打好“天目”铲毒战役,根据《禁毒法》《山东省禁毒条例》和上级部署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
临政办字〔202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2020年全市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全市禁种铲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新一轮全市禁毒人民战争开展,打好“天目”铲毒战役,根据《禁毒法》《山东省禁毒条例》和上级部署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按照“保障得好、预防得住、发现得早、铲除得尽、打击得狠、追究得严”的原则,创新毒品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党政负责、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禁种铲毒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创造良好开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禁种预防宣传、拉网踏查、无人机航测、严厉打击整治等,提升禁种铲毒工作的主动发现能力、踏查铲除能力和侦查破案能力,彻底禁绝毒品原植物大面积非法种植,确保国家、省禁毒办对我市航测巡查“零发现”,努力实现“零种植”。
三、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县乡两级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发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各县区与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与村居(社区)签订《禁种铲毒责任书》,进一步压实压紧工作责任。
(二)拉网踏查阶段(4月中旬至5月底)。各县区根据本地毒品原植物生长物候规律特点,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点面结合、全面踏查”的要求,全面开展禁种宣传、群众举报、自主踏查、打击犯罪等工作。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本地禁种铲毒工作情况,排查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充分运用拉网式踏查、无人机航测等方式,对辖区进行全覆盖踏查铲毒。
(三)循环互检阶段(4月中下旬)。各县区成立由禁毒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组,按照市禁毒办循环互检工作安排,对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居(社区)进行交叉检查,主要查看组织部署、宣传发动、责任落实、踏查铲除等工作开展情况。期间,市禁毒办将组织专门工作组到各县区进行暗访。
(四)总结固化阶段(5月底至6月中旬)。市禁毒办将依据各县区复查验收、系统统计数据和上报材料等,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开展横向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时向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动员发动,提升宣传效能。充分利用当前抗击疫情,社会各方力量基本都沉在社区、村居的有利时机,发挥禁毒社工、警务助理、网格员等力量,组织开展进村入户宣传,发放禁绝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封信、告知书和有奖举报宣传资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农村“大喇叭”,播放、推送禁种铲毒宣传音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发动群众关注“中国禁毒”“阳光一生”“沂蒙禁毒”等微信公众号,接收学习有关禁毒知识。广泛宣传《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动员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种植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兑现奖励,取信于民。
(二)加大踏查密度,确保不留死角。根据本地毒品原植物生长规律特点,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划分踏查责任网格,在毒品原植物出苗、开花、结果等重点时节,深入荒山野岭、山区林场、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空心村”、废弃宅院等潜在非法种植区域,开展拉网式、地毯式人工踏查,坚决做到“五个不放过”(不放过一村一社、不放过一山一沟、不放过一坡一地、不放过一家一院、不放过一株一苗)。压实踏查责任,踏查人员要逐村逐院实地核查并签字,核查过的区域一旦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发现能力。因地制宜探索使用安全性高、机动性强、监测精度高的无人航空器或其他科技手段,在毒品原植物生长、开花、收获等关键节点,加强监测,提高科技铲毒水平。同时,加强对辖区种植工业用大麻(经济作物大麻)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坚决遏制大麻类毒品违法犯罪在我市发展蔓延,严防形成热点问题。
(四)强化执法打击,彻底摧毁种毒产业链条。充分发挥政法部门打击主体作用,对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范围内给予顶格处罚。坚持扩线侦查,深挖毒品原植物种子来源和罂粟、大麻流向,斩断链条关键环节。注意工作方法,对个别非法种植“村连村、户连户”的区域,要按照先集中踏查铲除固定证据,再分批惩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原则,避免“大抓大放”,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禁种铲毒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动员部署,强力组织发动,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高效开展。要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禁种铲毒工作积极性,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禁毒办将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做好调度指挥、情报搜集、情况汇总、协调联络等工作。各县区、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或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专项行动开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禁种铲毒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专项行动。各级禁毒办要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培训、指导,及时督促工作开展。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防火、营林造林、林业管护等工作,坚持动态巡查与定点监控相结合,加大对重点林区的巡逻控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花鸟鱼市场的监管力度,密切注意销售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件的线索。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所属基层站、所开辟专门宣传区域,随时收集非法种植信息。民政部门要依法将农村生活困难孤寡老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防止其依靠种毒维持生计。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要对涉毒品原植物鉴定、非法种植毒品大麻、非法收购罂粟壳案件管辖、种毒老年人诉讼等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研究,依法予以打击,力争惩处一批、震慑一片。
(三)严格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市禁毒办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分赴各县区进行实地暗访和督导检查。凡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市禁毒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凡被国家、省、市禁毒办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超过规定株数的县区、乡镇(街道),符合《临沂市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细则》条件的,一律予以重点整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情况控制和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专人于每日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市禁毒办,市禁毒办将进行定期通报,并随时通报重点情况。要统一宣传口径,注意证据保密,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未经市禁毒办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对外宣传,铲种过程中除固定证据需要外一律不得拍照、录像,更不得将涉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相关内容私自对外发布。
2020-04-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通报2020-04-21临政办字〔202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助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19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通报如下:一、知识产权授权和注册情况2019年,全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2145件,同比下降4%,居全省第7位;全市发明专利授权480件,同比下降10.8%,居全省第8位。实用新型申请量7886件,授权量4539件;外观设计申请量3105件,授权量2033件。...
临政办字〔202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助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19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知识产权授权和注册情况
2019年,全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2145件,同比下降4%,居全省第7位;全市发明专利授权480件,同比下降10.8%,居全省第8位。实用新型申请量7886件,授权量4539件;外观设计申请量3105件,授权量2033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34件,同比增长54.5%,居全省第7位。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有效发明专利3175件,同比增长7.4%,居全省第7位;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密度)3.01件,较2018年增长0.18件,居全省第15位。
2019年,全市商标申请量6.05万件,注册量5.31万件,同比分别增长9.8%、39.4%。全市有效注册商标17.26万件,同比增长39.5%,居全省第3位。全市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量75件,居全省第11位;新增地理标志商标3件,总注册量33件,居全省第11位。
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2019年,全市共查办知识产权案件182件。其中,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66件,案值123.01万元,罚没款154.58万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6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4件,全市累计59件,居全省第6位。开展专利代理机构“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涉嫌无资质代理机构15家,其中“挂证”专利代理师1人、“黑代理”5家。开展商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对9家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规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协会、电商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荐入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5家,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入库企业32家。
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情况
2019年,共评选出临沂市专利奖39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4项。在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评奖中,我市获银奖1项、优秀奖2项。全市企业、专利权人(申请人)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省、市两级知识产权奖补资金659万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达到14项,同比增长100%,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1.396亿元,同比增长79%,居全省第14位。全市新增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5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家、示范企业2家。1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被列为第三批山东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群。围绕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两个重点产业实施市级“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全市3个企业专利导航项目被列为2019年度山东省专利导航试点项目。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收官之年,也是全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对标一流找差距,创新发展补短板,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新时代大美新临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 2019年全市专利情况
2. 2019年全市商标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
2019年全市专利情况
一、全市各县区专利情况
(一)各县区发明专利申请情况
排名
县区
申请量(件)
1
兰山区
800
2
河东区
194
3
罗庄区
165
4
高新区
161
5
莒南县
149
6
费 县
132
7
沂水县
114
8
沂南县
112
9
临沭县
109
10
郯城县
60
11
平邑县
58
12
兰陵县
54
13
蒙阴县
37
(二)各县区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1
兰山区
148
2
罗庄区
61
3
费 县
51
4
临沭县
41
5
莒南县
38
6
河东区
34
7
高新区
24
8
沂水县
20
9
沂南县
18
10
平邑县
16
11
兰陵县
13
12
蒙阴县
9
13
郯城县
7
(三)各县区有效发明专利量、专利密度情况
县区
有效发明专利量(件)
排名
专利密度
(件/万人)
排名
兰山区
857
1
6.27
3
罗庄区
388
2
6.87
2
临沭县
381
3
6.09
4
费 县
348
4
4.35
5
河东区
309
5
4.20
6
莒南县
194
6
2.04
7
高新区
143
7
9.16
1
沂水县
140
8
1.39
8
平邑县
123
9
1.27
9
沂南县
90
10
1.08
11
郯城县
69
11
0.78
12
兰陵县
67
12
0.56
13
蒙阴县
66
13
1.25
10
*人口数以2018年临沂市常住人口为准。
*专利密度是反映自主创新活跃程度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四)各县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情况
县区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申请量(件)
授权量(件)
申请量(件)
授权量(件)
2517
1410
853
633
河东区
1067
652
541
337
罗庄区
569
270
240
107
高新区
569
332
65
47
费 县
484
262
105
55
莒南县
416
403
142
91
沂南县
409
238
107
91
沂水县
398
196
312
235
郯城县
374
177
318
161
临沭县
334
198
132
109
平邑县
274
150
66
37
兰陵县
270
166
176
107
蒙阴县
205
85
48
23
(五)各县区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情况
县区
申请量(件)
排名
兰山区
14
1
郯城县
8
2
费 县
5
3
沂南县
3
4
莒南县
2
5
河东区
1
6
兰陵县
1
6
罗庄区
0
8
沂水县
0
8
平邑县
0
8
蒙阴县
0
8
临沭县
0
8
高新区
0
8
*PCT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是反映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国际技术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
二、全市企业发明专利情况
(一)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排行榜
排名
专利权人
授权量(件)
1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
2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3
3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18
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5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13
6
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7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8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9
9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5
10
山东临港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
10
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
4
10
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4
10
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4
10
中拓生物有限公司
4
*授权数据以专利权人地址为统计口径。
(二)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排行榜
排名
专利权人
有效量(件)
1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1
2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21
3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4
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9
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
6
临沂实能德环保燃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2
7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1
8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30
9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29
10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28
*有效量以专利权人地址为统计口径。
三、全市各县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质押件数及金额
县区
质押数(件)
质押金额(万元)
排名
莒南县
6
6460
1
河东区
2
3400
2
蒙阴县
2
1900
3
高新区
2
1000
4
费 县
1
1000
4
沂南县
1
200
6
兰山区
0
0
7
罗庄区
0
0
7
临沭县
0
0
7
沂水县
0
0
7
平邑县
0
0
7
兰陵县
0
0
7
郯城县
0
0
7
附件2
2019年全市商标情况
一、各县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注册量(万件)
1
兰山区
5.28
2
河东区
2.35
3
罗庄区
1.35
4
沂水县
0.98
5
费 县
0.90
6
沂南县
0.86
7
郯城县
0.81
7
兰陵县
0.79
9
莒南县
0.72
10
临沭县
0.69
11
平邑县
0.70
12
蒙阴县
0.38
13
其 他
1.46
二、各县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1
费 县
6
2
兰山区
4
2
平邑县
4
2
郯城县
4
2
莒南县
4
6
河东区
3
7
罗庄区
2
8
高新区
1
8
兰陵县
1
8
临沭县
1
8
沂水县
1
8
沂南县
1
8
蒙阴县
1
三、各县区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1
兰山区
11
2
河东区
10
2
临沭县
10
4
罗庄区
8
5
莒南县
4
6
沂水县
3
6
沂南县
3
8
高新区
2
8
费 县
2
8
平邑县
2
8
蒙阴县
2
12
兰陵县
1
12
郯城县
1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