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2020-12-18临政发〔202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
临政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等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 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观点。
第二十二条 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及方式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选定调整、工作指导、联系服务等工作,健全完善专家遴选、使用、考核、退出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决策机关。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部门会签意见;
(六)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需要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等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决策机关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三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四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0-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10-22临政办发〔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
临政办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各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临沂市城市规划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或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或县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或其他相关县、经营期限为4年;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作出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审批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牌;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七)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其他县可以根据各自实际,确定车辆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协议。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车为机动车合格证)及复印件,本人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车为机动车合格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与车辆相对应的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四)车辆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
第十三条 市或县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营运。符合注销情形的,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四)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做好网约车车辆安全监管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与驾驶员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
(八)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九)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明码标价,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十)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一)在车辆处于运营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防止影响安全运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并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运营设备功能发生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
(五)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
(六)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七)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八)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不得实施报复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帐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市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废止。
2020-10-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24临政办发〔202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临政办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县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高端装备、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以上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省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基地的补助,对围绕全市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沂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省、市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以上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兑现引进人才补助等涉及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农业科技园区、市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区实际,鼓励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18临政办字〔20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鲁发〔2019〕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整合规划编制所需的各类基础数据和各类规划编制成果,搭建市县统筹的软硬件环境,建设空间规划数据库,设计开发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实时监督等相关信息系统,构建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与批后监督。
二、市级工作任务
市级负责“一张图”建设统筹,开展整体设计与基础软件开发工作,选择部分县区试点推动软件安装部署、功能测试、县区数据库标准制定、数据集成和入库,突出试点差异性和典型性,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一张图”建设工作。
(一)负责“一张图”建设总体设计规划。统筹全市“一张图”建设节点安排与实施步骤;构建“一张图”市县软硬件网络拓扑图,建设市县等级运维系统;开发“一张图”基础软件,包括空间信息平台、“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管理软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软件;设计市级数据库集成与挂接方案、市级数据共享与通信方案、县级数据上传与接收方案,设计全市数据库建设标准、“一张图”全市层面联调和试运行方案、市县“一张图”建设成果管理与汇交方案。
(二)开发基础软件。一是升级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基于我市已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对接“一张图”工作要求,不断补充规划、不动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用于数据集成、调用、更新和共享的基础信息平台。该平台同时与省、县区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实时更新与共享。二是开发建设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以市县贯通的“一张图”网络环境为基础,以市县平台数据实时交换为目标,开发建设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用于支撑“一张图”实时监督系统。三是开发建设“一张图”实时监督系统。该系统包括空间规划编制“双评价”、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审查、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BIM和CIM空间数据接入与展示等模块。四是开发建设国土空间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主要支撑现状评估、规划传导、规划全域全过程数据采集和管理等业务,并提供三维数据展示、城市规模扩展模拟等功能。
(三)搭建市级基础环境框架(含网络和软硬件环境)。搭建市级的“两级三网(国土专网、政务外网、互联网)”“一张图”基础环境,开展本级节点的网络、计算、存储、虚拟、安全、数据交换、GIS基础软件、数据库等软硬件环境建设,市县两级通过市级开发的数据交换软件并以国土专网为主干,建设具有边缘计算功能的“一张图”软硬件工作区。政务外网、互联网可以租用云产品。
(四)编制市级数据库标准。在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市级“一张图”数据库标准,包括现状类、规划类、管理类、社会经济类4类。
(五)采集现状评估与规划全生命周期数据。根据市级业务需求,采集市级近五年现状指标数据和用于编制规划战略研究各专题数据,开展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全周期业务数据采集工作,满足规划留痕管理要求。
(六)开展市级数据整理和入库。在编制数据库标准的基础上,收集各行业相关空间数据,采集现状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数据,构建“一张图”资源目录体系,建立数据汇交标准,开展数据入库和整理工作。确认各类数据的涉密级别和共享范围,建立面向政府部门的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和直接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开数据资源目录。构建汇交标准和更新机制,开展实时数据通讯。
(七)开展市级规划成果网上汇交工作。通过国土专网和数据共享与通讯系统,开展规划成果网上汇交工作。
三、县区级工作任务
根据市级“一张图”总体部署,各县区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一张图”软硬件环境建设工作。
(一)搭建县区级基础环境。全面开展县区“一张图”基础环境建设,建立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保障足够的网络带宽,以云租户或者独立机房的形式建立与市级数据库通信;建立县级主节点、试点乡镇级次节点和县级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购置必要的GIS底层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各类存储设备(附件1),满足本级节点网络、计算、存储及相关基础软件建设需求,实现“一张图”系统部署运行、信息共享协同、数据安全可靠。
(二)开展县区试点。根据“一张图”业务特点和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确定河东区(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沭县、沂水县、莒南县(含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郯城县为试点县区,试点内容见附件2。
(三)全面开展县区“一张图”建设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成果,各县区节点全面安装部署“一张图”系统,挂接和发布各类数据,开展数据实时通讯,实时更新各类数据;全面支撑规划成果报批和实施监督。
四、实施步骤
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县区两级要坚持分类闭环管理,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时间节点(附件3),压实工作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试点县区实施方案要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空间规划编制与“一张图”建设工作。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是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全市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质量和编制成果批后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统筹空间规划编制和“一张图”建设工作,健全领导机构,组织工作专班,协同推进空间规划编制与“一张图”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县区要全面落实各项试点工作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其他非试点县区要同步搭建“一张图”基础环境框架和开展规划数据采集、整理与建库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基础上,申请部署基础软件,压茬推进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地震台等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提供专项规划数据库结构和数据共享具体要求,做好全市“一张图”数据结构统筹和共享工作。
(二)强化运维保障,统一技术要求。要提高对“一张图”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引导,增进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把“一张图”试点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建设经费。强化建设队伍技术协同,加强多层次、全方位技术培训,选用高水平队伍建设“一张图”,确保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符合国家和省级汇交要求。“一张图”建设过程中,市县有关单位和承建“一张图”工作的建设队伍,要按照国家保密要求,确保建设过程、实施运行和数据传输符合安全保密规定。
(三)加强调度督导,确保全面完成“一张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一张图”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推动全市面上工作开展。要结合时间节点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查短板、补缺项,督促县区加快进度、提升工作质量。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试点成果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全面完成“一张图”各项任务。
附件:1. 县区级软硬件环境基础配置(参考表)
2. “一张图”试点工作内容
3. “一张图”建设步骤与节点
附件1
县区级软硬件环境基础配置(参考表)
部署位置
资源分类
资源名称
部署内容
数量
操作系统
单台服务器配置
备注
CPU(核)
内存(GB)
硬盘存储(TB)
国土
专网
硬件
数据库服务器
部署数据库软件
1
CentOS 7.6
16
64
1
服务器共 8 台,
CPU共 80 核,
内存共 320 GB,
硬盘存储共 11 TB
GIS服务器
部署GIS软件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16
64
2
应用服务器
部署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1
CentOS 7.6
8
32
1
部署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
1
CentOS 7.6
8
32
1
前置机服务器
前置交换应用
2
CentOS 7.6
8
32
2
软件
操作系统
CentOS 7.6
5
Windows Server 2012 R2
3
数据库软件
数据库软件
1
GIS软件
GIS软件
1
政务
外网
硬件
数据库服务器
部署数据库软件
1
CentOS 7.6
16
64
1
服务器共7 台,
CPU共 72 核,
内存共 288 GB,
硬盘存储共 7 TB
GIS服务器
部署GIS软件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16
64
1
应用服务器
部署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政务版)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政务版)
1
CentOS 7.6
8
32
1
部署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政务版)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政务版)
1
CentOS 7.6
8
32
1
前置机服务器
前置交换应用
1
CentOS 7.6
8
32
1
软件
操作系统
CentOS 7.6
4
Windows Server 2012 R2
3
数据库软件
数据库软件
1
GIS软件
GIS软件
1
互
联
网
硬件
数据服务器
部署数据库软件
1
CentOS 7.6
16
64
1
服务器共 5 台,
CPU共 56 核,
内存共 224 GB,
硬盘存储共 5 TB
GIS服务器
部署GIS软件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16
64
1
应用服务器
部署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互联网版)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互联网版)
1
CentOS 7.6
8
32
1
前置机服务器
前置交换应用
1
CentOS 7.6
8
32
1
互
联
网
软件
操作系统
CentOS 7.6
3
Windows Server 2012 R2
2
数据库软件
数据库软件
1
GIS软件
GIS软件
1
注:根据自然资办发〔2019〕38号文件和我市“一张图”工作统筹统建实际,可分类推进国土专网、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版软硬件环境建设,优先建设国土专网版和政务外网版,试点县区和其他有条件县区可同步推进互联网版建设。
附件2
“一张图”试点工作内容
序号
试点项目
试点内容
试点县区
河东
临沭
沂水
莒南
郯城
1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部署类:部署平台,包括通用应用、专题应用、跨等级运维管理、数据库管理和更新、数据共享、应用门户、云资源管理等模块。
测试类:测试数据库管理和更新子系统,包括数据质检、格式转换、更新、入库以及专题图制作、成果输出等,验证平台提供数据管理的能力;测试通用应用、专题应用和数据共享,包括资源目录管理、地图功能和服务、规划应用、审批应用、监管应用、决策应用等,验证平台提供数据和功能服务调用的能力;测试跨等级运维管理,包括市县两级组织机构、用户、角色及其相应资源、功能、服务权限的管理,验证系统跨等级运维管理的效果;测试应用门户子系统,验证应用集中管理的易用性和人性化。
√
√
√
2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部署类:部署系统,包括空间规划一张图展示、成果审查与管理、规划监测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模型管理等功能、国土空间规划分析评价,以及数据共享、CAD与其他GIS数据输出与转换、空间分析模块、数据集检查与数据库检查等模块。
测试类;测试规划业务相关功能,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分析评价、成果审查与管理、规划监测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模型管理等功能,验证系统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业务的能力;测试数据格式转换(支持的格式包括CAD、GIS等),空间分析(支持矢量和栅格),数据集和数据库检查(包括VCT检查),验证系统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
√
3
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
部署类:部署系统,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国土空间规划传导、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三维规划数据展示、城市规模动态扩展模拟。
测试类:测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子系统,结合县区实际构建现状评估指标体系,并依托系统开展现状评估分析,验证该模块的可用性和指标模型的合理性;测试规划传导功能,验证规划传导模型的可用性与合理性;测试规划全生命周期,验证系统对规划数据集成和管理的能力;测试三维规划数据展示,验证系统该功能的效率和效果。
√
4
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
部署类:部署系统,包括数据库通讯子系统、数据共享子系统、跨等级运维子系统、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门户。
测试类:测试纵向数据库通讯,包括多级数据库信息配置、数据库通讯任务管理、同步数据校验、冲突处理及修复等功能,验证系统能否支撑跨市县的数据集中管理和更新;测试横向数据共享,包括监控中心、共享协议管理、协议执行详情、资源概览和资源目录,验证系统能否支撑三网之间的数据共享;测试跨等级运维子系统,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机构管理、基础配置、菜单管理、流程管理、远程部署、日志分析等功能,验证系统能否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的等级运维提供支撑;测试软件管理门户,验证系统可视化管理的易用性。
√
√
√
√
5
县(区)数据库
标准
沂水代表县区制定县级空间规划数据标准,主要是增加县级数据库字段;建设县级单位需要的控规、详规数据库标准,保证开发区、片区等历史数据成果不冲突的融入到县区规划成果中。
河东区侧重试点专题规划(生态城)标准和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标准。
√
√
6
数据整理与入库
在省级、市级数据库标准基础上制定县级数据资源目录,摸清数据家底,采集全流程全域历史规划数据库,建立数据汇交标准;建立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制定县级数据库更新规则。
√
√
7
县级数据共享和乡镇一级次节点接入
开展县级主节点与其他部门办局的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换;实施乡镇一级次节点接入与数据纵向通讯。
√
附件3
“一张图”建设步骤与节点
单位
工作任务
方案设计与实施
初步成果评审
系统试运行
(数据挂接)
验收
备注
市级
总体设计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软件开发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县区试点
2021年12月前
搭建市级基础环境框架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2021年3月前
2021年12月前
编制市级数据库标准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2021年1月前
2021年12月前
市级数据采集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前
2021年9月前
2021年12月前
市级数据整理和入库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前
2021年9月前
2021年12月前
市级规划成果网上汇交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前
2021年9月前
2021年12月前
县级
搭建县级基础环境框架
2021年1月前
2021年2月前
2021年3月前
2021年7月前
县区全面
开展
县级
软件部署测试试点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临沭、沂水
莒南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沂水
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临沭
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临沭
沂水、莒南
县(区)数据库标准试点
2021年1月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沂水
数据整理入库试点
2021年1月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莒南
县级数据共享和
乡镇一级次节点接入
2021年1月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莒南
县区全面开展
软件部署和数据上传
2021年8月前
2020-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12-18临政办发〔20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 ...
临政办发〔2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相关事项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市本级(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二)县级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批建医疗救护工程或核生化监测工程建筑面积乘以2从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分列,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变;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从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分列,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变。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面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该项标准不适用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审图等活动有相应资质、资格要求或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人防标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符合平战转换要求。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具体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一)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四)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予以补建;不宜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者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整体拆除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0-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葛龙江同志任职的通知2020-12-11临政任〔202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1
临政任〔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2020-12-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葛龙江同志任职的通知2020-12-11临政任〔202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1日印发
临政任〔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2020-12-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临沂市专利奖的通报2020-12-11临政字〔20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突出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确定,授予“一种治疗风热感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等5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聚氨酯固化剂的稳定剂组合物”等1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二等奖;授...
临政字〔20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突出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确定,授予“一种治疗风热感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等5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聚氨酯固化剂的稳定剂组合物”等1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二等奖;授予“一种封闭式圆形焊道自动电焊机”等24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积极创新,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加速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持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实现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转变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0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2020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一等奖(5项)
1.一种治疗风热感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03100188.2
专利权人: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发 明 人:李贵海
2.二冲程发动机缸体闭式扫气通路
专 利 号:ZL201610350596.7
专利权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发 明 人:张茂磊;唐立春;孟凡记;韩善鹏;王立勇;邢书彬;崔景国;邵逸群
3.一种垃圾无害综合处理利用系统
专 利 号:ZL201310576472.7
专利权人:山东巨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阳光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张亚玉;周圣芳;王志强;张琳慧
4.一种头孢西酮的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201710235131.1
专利权人: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发 明 人:李震;周丙阳;沈晓艳
5.乙醛生产中的酒精循环蒸发系统
专 利 号:ZL201710543603.X
专利权人: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马晓丽;王广荣;卢晓峰;张超;杜树旺;吴艳;袁海清
二等奖(10项)
1.一种聚氨酯固化剂的稳定剂组合物
专 利 号:ZL201610555399.9
专利权人: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发 明 人:付建英;朱优江;李中映
2.茵栀黄颗粒HPLC指纹图谱的建立方法及其标准图谱
专 利 号:ZL201710844235.2
专利权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张贵民;苏瑞强;刘武占;范建伟
3. 可在水下带电插拔的充油插孔
专 利 号:ZL201710174270.8
专利权人: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高文彬;李荣兰;常明山
4.一种镁合金半连铸浇铸工艺
专 利 号:ZL201510832013.X
专利权人:山东银光钰源轻金属精密成型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孙强;王守泰;王前进;杨海林;王飞;邢伯蕾
5.一种玻璃纤维
专 利 号:ZL201410706256.4
专利权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明 人:牛爱君;刘兴月
6.双耳板式方管柱与H型钢架可变梁高装配节点及施工方法
专 利 号:ZL201410338038.X
专利权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哈尔滨工业大学
发 明 人:卢忠淳;王化杰;钱宏亮;刘军;范峰;苏倩倩
7.一种加热炉用单通道煤气与天然气两用烧嘴及其使用方法
专 利 号:ZL201810909548.6
专利权人:山东盛阳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徐明华;张廷
8.一种含海藻精膨果型大量元素水溶肥及其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201410511508.8
专利权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明 人:王婷婷;何守学;崔然;彭玉净;王洪富
9.一种利用硬粒型糯玉米自交系选育普通玉米自交系的方法
专 利 号:ZL201610221344.4
专利权人: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刘宁;刘西美;石绪海;鲁亚萍;杨蒙;姬艳艳;张文超
10.一株高产酸性蛋白酶的黑曲霉菌株及其液体发酵产酶方法
专 利 号:ZL201510677600.6
专利权人: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发 明 人:王兴吉;韩龙;张杰
三等奖(24项)
1.一种封闭式圆形焊道自动电焊机
专 利 号:ZL201710186127.0
专利权人: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宋全美;靳启锋;赵成栋;金永水;许云飞;李凯;牛梦荷;李举;王朋;赵强
2.一种依达拉奉组合物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201310187673.8
专利权人: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明 人:侯善波;王立标;朱玉青
3.一种谷胱甘肽还原酶测定试剂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专 利 号:ZL201811001567.5
专利权人:中拓生物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隗勇;刘安娜;张强
4.一种智能化钢管除锈装置
专 利 号:ZL201810919614.8
专利权人: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发 明 人:曹丽美
5.一种具有雾霾检测功能的通讯基站
专 利 号:ZL201710029192.2
专利权人:山东同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潘晓春;宿高明;陈丽专
6.一种建筑用环保墙面封固胶制作方法
专 利 号:ZL201410387443.0
专利权人:山东韩师傅胶业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韩志龙
7.收缩率为零的加固修复砂浆及其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201510965635.X
专利权人:祎禾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陈俊杰;王庆顺
8.混合动力挖掘机
专 利 号:ZL201410100122.8
专利权人: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凌在山;夏禹武;倪林;牟建强;范晓飞;姜良志;任晨波;于海亮;张幕伟
9.一种环保聚合氯化铝-偏硅酸钠联合生产法
专 利 号:ZL201610396063.2
专利权人:临沂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张振伟;冯宗友;田恒搏;姚占静;周启;徐田翠
10.基于GSM的远程智能核相仪及核相方法
专 利 号:ZL201611001466.9
专利权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济南大学
发 明 人:刘学强;郭昌林;崔国柱;王砥凡;韩宝国;
王东阳;何丽萍;张慧芬;陈飞
11.一种用于射线位置和能量测量的探测器和信号读出方法
专 利 号:ZL201710937706.4
专利权人:山东麦德盈华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刘继国
12.一种保水型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的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201410816731.3
专利权人: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发 明 人:曹奇领;范玲超;张营;郭宗端;王震
13.一种哌啶的连续生产方法
专 利 号:ZL201510064231.3
专利权人: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瑞新霖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黄龙;徐大鹏;邵树强;贾松禹;高帅
14.花生油中黄曲霉素和苯并芘的去除工艺
专 利 号:ZL201710236404.4
专利权人: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张业;尹世亭;沈小刚;朱礼国;王依军
15.一种高耐磨轮胎胎面胶料及其制备方法
专 利 号:ZL201711064304.4
专利权人:山东兴鸿源轮胎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宋文博;韩志彬;王海萍;沈玉田;李仁国;高忠吉;房新法;薛立厚
16.连续式多层级微通道反应装置
专 利 号:ZL201711481873.9
专利权人: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 明 人:胡尊奎;赵玉龙
17.一种从花生红衣中提取原花青素的工艺
专 利 号:ZL201410137786.1
专利权人:山东金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高冠勇;陈宁
18.一种利用面积浓度对液压元件清洁度进行控制的方法
专 利 号:ZL201610586316.2
专利权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发 明 人:迟峰;董立队;王永;刘震;杨典作;刘升祥;张家胜
19.一种冷链物流仓储监管系统及方法
专 利 号:ZL201510001095.3
专利权人:临沂市义兰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郑全军;隋京宴
20.一种改进的退火炉控制系统
专 利 号:ZL201811113756.1
专利权人: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张玉湖;李超刚;李胜周;徐春红;张学来;种国华;赵家新
21.一种切角模式转换机构
专 利 号:ZL201710741812.5
专利权人:山东盛泽机械有限公司
发 明 人:杜冬;颜高翔;李钦超
22.木业产品、用于木业产品的品控方法和品控系统
专 利 号:ZL201710273070.8
专利权人:临沂优优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徐贵学
23.一种纺织线纱张力控制设备
专 利 号:ZL201710074641.5
专利权人:山东华纶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刘慧
24.一种乙醇回收方法
专 利 号:ZL201610733906.3
专利权人: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明 人:徐大鹏;潘兆金;师富良
2020-12-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2020-12-09临政字〔2020〕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6日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为全面加快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
临政字〔2020〕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为全面加快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了《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级新建工程
2021年市级新建项目91个,总投资381.4亿元,其中2021年投资175.2亿元,按资金来源划分:市财政综合预算48.8亿元,片区开发59.8亿元,市场化运作35.8亿元,其他30.8亿元。
(一)道路桥梁工程
2021年投资77.2亿元,主要实施沂河路快速化改造、滨河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通达路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凤凰大街东段等8项工程。
1.沂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总投资88.5亿元,其中2021年投资44.3亿元。工程东起温泉路,西至京沪高速公路,全长20公里。全线建设高架快速路,对沂河路沂河桥进行拓宽改造,形成内环南线快速路。
2.滨河大道提升改造工程(一期):总投资22.6亿元,其中2021年投资15.8亿元。实施祊河路(蒙山大道至三河口段)、滨河东路(长春路至沂河路段)改造提升工程,主路拓宽至双向六车道,对主要相交路口进行下穿改造,形成主线交通连续流,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3.通达路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工程:总投资14.7亿元(桥梁投资8.1亿元,道路投资6.6亿元),其中2021年投资5.9亿元。工程位于通达路与祊河交汇处,主桥为双向八车道,两岸建设互通立交,同时改造滨河路(书法广场至育才路段)。
4.凤凰大街东段:总投资17.9亿元,其中2021年投资10.7亿元。工程西起陶然路,东至新东外环,全长11.6公里,按照城市交通性主干道路标准建设,连接临临高速公路和南疏港道路,疏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
5.其他工程:建设交通技师学院过街通道、市管桥梁防撞护栏更换和临工路中段大修、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等4项工程。
(二)积水点治理工程
2021年投资6.5亿元。市级实施八一路排水系统提升完善、银雀山路-启阳路(陶然路至临西九路)积水点治理、五洲湖南片区内涝积水点改造、机场易涝片区积水点改造等5个项目,罗庄区实施电厂河防洪除涝提标工程、赵家坝朱张桥片区排水治理工程、化武路片区排水治理工程等3个项目,河东区实施火车东站易涝片区李公河改造工程、梅家埠易涝片区五级河改造工程、韦密沟清淤拓宽等3个项目,解决片区积水问题,提高城区排涝能力。
(三)照明亮化工程
2021年投资1000万元,实施部分民生亮化工程。
(四)公用事业工程
2021年投资12.3亿元,实施12个项目。
1.供水:投资5.2亿元。实施供水管网工程、城区供水主干环网工程、北城一期供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北城二期现状管网消防栓安装工程、8万吨与30万吨输水管线水毁倒虹吸维修工程等7个项目。
2.供热:投资6.7亿元。实施双月园北路祝丘路支线、高温循环水供热管网、国能费县热源长输供热管网工程等4个项目。
3.供气:投资4200万元。实施部分道路中压燃气管网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
2021年投资1亿元,实施水工完善除险加固、三河口隧道主体安全监测设备安装及隧道路面面层处理、沂蒙好人园二期、黄白河路与滨河路间景观及直管绿地裸露土地绿化、滨河景区透水提升等5项工程。
(六)中心城区水系连通工程
2021年投资1.75亿元,实施河湾水源向祊河补水工程(一期)、李公河防倒漾闸及管理区域提升改造、罗庄区“五湖”水系连通一期、华夏橡胶坝水源及补水4项工程。
(七)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2021年投资5.1亿元,实施5G网络建设、天河超算淮海分中心产业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3项新基建工程。
(八)公共服务设施
2021年投资14.5亿元,实施北城新区公交站点提升改造、启阳机场航站楼扩建、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工程。
(九)老旧小区改造
2021年投资6.8亿元,实施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涉及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100个小区,共计21340户206.4万平方米,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十)规划编制
2021年投资960万元,编制国际生态城核心区总体城市设计、临沂市中心城区“微循环”建设专项规划、临沂市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修编、临沂市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单体建筑效果深度提升设计等4个项目。
(十一)片区基础设施工程
1.城投集团
2021年投资12.3亿元。实施高铁片区茶山一路、茶山二路、茶山四路(圣园街)等5项道路工程,高铁片区城市排水工程、茶山一路西分洪渠、高铁片区临时排水工程3项水系工程,高铁片区电力配套工程、高铁核心区高压电力改迁、高铁东片区低压电力改迁3项电力工程,消防站、临沂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等7项其他民生项目。
2.国际生态城集团
2021年投资16.7亿元。实施陶然北路、凤翔街、智兴路、沭埠岭一路等4项道路工程和太平片区内安置楼建设-龙湖社区、西张官庄安置房三期等4个房建项目。
3.城发集团
2021年投资20.9亿元。实施临沂科技职业学院二期、科教创新城东南旺二村还建、科教创新城大范庄片区还建、科教创新城浙大农研院、科教创新城北京东路绿化、翔宇旅游观光打卡地等11个项目。
二、各区新建工程
2021年各区新建项目125个,总投资149.3亿元,其中2021年投资86.7亿元,按资金来源划分:上级资金3.1亿元,区财政资金44.1亿元,市场化运作39.5亿元。
(一)兰山区:投资26.3亿元。实施新华路提升改造、总部经济区路网、创业路、岚富路等11项道路工程,西城森林公园、义堂镇道路绿化、沂河-蒙河堤下路道路绿化等6个绿化项目,祊河华夏水源及补水工程、方城河综合治理工程、柳青河上游段综合治理工程、涑河综合治理工程等4项水系工程,第六中学启阳校区、临沂三河口小学等2个教育项目,卫生应急能力提升建设、卫生学校新建、方城中心卫生院综合楼建设等3个卫生项目,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1个新基建项目,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建设、木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物流创新创业共同体等3个其他民生项目。区内断头路共有14条,2021年计划打通聚才六路、祝丘路等2条。
(二)罗庄区:投资18.4亿元。实施湖东二路南段大修、绣花城路改造、罗六路大修、工业北路改造等8项道路桥梁工程,小清河污水管网1项排水工程,罗七路南段照明、罗六路南段照明、百花湖新区电力设施改造等6项公用工程,银凤湖公园、百花湖实验学校、盛能湖第二实验小学等3个其他民生项目。区内断头路共有15条,2021年计划打通盛能湖路网、百花湖路网、科创智慧城路网、双月园北路贯通、琅琊王路贯通等7条。
(三)河东区:投资14.5亿元。实施东夷大街改造、智兴路等2项道路桥梁工程,沭埠岭排水方涵改造、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等2项排水工程,智诚路游园三期、堤下路口袋公园等2个绿化项目,九小南校区、区直小学、第三十一中学北校区等4个教育项目,区第一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改造提升等2个卫生项目,临沂东城新区引水等2个水利项目。区内断头路共有9条,2021年计划打通凤鸣街、华龙路、利源街等3条。
(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18.4亿元。实施太合路南延、永泰路、临西十二路南延、化武路、双月湖路西延桥等5项道路桥梁工程,金山路绿化提升等2个绿化项目,银山路污水等2项排水工程,金雀山路自来水、杏园路给水、能源路给水等 6个公用事业项目,110KV宝罗线迁改、110KV临九罗阳线、220kv宝临线迁改等3项电力迁改工程,龙河综合治理、南涑河综合整治、黄泥沟综合整治等3项水系工程,龙湖小学、杭头小学、高新区高级中学等3个教育项目,高新区人民医院、罗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综合楼、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3个卫生项目。区内断头路共有7条,2021年计划打通罗六路、双桥路西延、双月湖路西延、工业三路南延等4条。
(五)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6亿元。实施生命健康园区道路、管委会道路修补、合肥路路面大修等3项道路桥梁工程,供水管道建设、中裕能源燃气管道、奥德燃气管道、联邦路支线蒸汽管网等7项公用事业工程,沂河实验小学人防、东夷文化实验小学、会展中心3号馆等3个其他民生项目。区内断头路共有9条,2021年计划打通泉州路中段、中山路南段、沈阳路中段、临工路东段等4条。
(六)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3亿元。实施大山路改造提升、黄海四路道路提升等2项道路工程和园区污水管网1项排水工程。
三、“十四五”基础设施项目库
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十四五”项目库共十大类126项,预计总投资1079亿元。
附件:1.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市级新建工程)
2. 2021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区级新建工程)
3.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十四五”项目库(市级项目)
2020-12-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20-12-01临政字〔202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研究,批准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88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
临政字〔20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批准市文化和旅游局确定的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88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争取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弘扬沂蒙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临沂市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2.临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临沂市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共计88项)
一、民间文学(2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秀峪传说
沂水县
圣水坊传说
沂水县
二、传统音乐(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崔家唢呐
费县
三、传统舞蹈(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兴明高跷扑蝶
兰陵县
四、传统戏剧(2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费县高调梆子
费县
山东梆子
蒙阴县
五、曲艺(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鲁南大鼓
郯城县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5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形意拳
兰山区
中国十路少林镇山拳
罗庄区
两仪拳游龙掌
蒙阴县
陆棋(陆棋、下大六)
费县、临沭县
大成拳
兰山区、兰陵县
七、传统美术(16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费县撕纸
费县
费县葫芦雕刻彩绘
费县
兰山亓氏雕刻(石刻、玉雕)
兰山区
兰山微刻
兰山区
兰山刺绣
兰山区
罗庄王氏手绣
罗庄区
漆器工艺画
河东区
莒南手绣
莒南县
线绕香包
莒南县
莒南葫芦雕刻
莒南县
沂水石板画
沂水县
荆山泥塑
沂水县
平邑郝氏金属丝编艺
平邑县
蒙阳绣工
平邑县
兰陵绳编
兰陵县
木雕(费县代氏木雕、桃木雕刻、莒南黄杨木雕、沂水木雕)
费县、蒙阴县、
莒南县、沂水县
八、传统技艺(44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费县手工纯粮醋制作技艺
费县
沂蒙布衣缝制技艺
费县
巧儿布艺制作技艺
河东区
莒南翻花制作技艺
莒南县
高榆木梳制作技艺
莒南县
浓香花生油原生初榨
制作技艺
莒南县
古法特香食用油制作技艺
莒南县
传统锔艺
兰山区、莒南县、临沭县
大庄烧鸡制作技艺
沂南县
蒙山妈妈老粗布家纺制作技艺
沂南县
醉三国浓芝复合香酒酿造技艺
沂南县
醉三国桑皮纸酒具裱糊技艺
沂南县
沧浪沟张氏刀具制作技艺
沂南县
诸葛亮家酒酿造技艺
沂南县
高来德烧鸡制作技艺
沂南县
同承宴酱油酿造技艺
沂南县
高粱饴制作技艺
沂南县
酒囊制作技艺
沂南县
沂蒙蓝印花传统服饰制作技艺
沂南县
传拓技艺
兰山区、沂南县
鼐公家酒酿造技艺
蒙阴县
吹糖人
蒙阴县
蒙阴光棍鸡制作技艺
蒙阴县
蒙阴全蝎酒酿造技艺
蒙阴县
赵家扣肉制作技艺
蒙阴县
仲子家酒酿造技艺
平邑县
郯城老红炉刀坊锻造技艺
郯城县
郯城古法麦芽糖制作技艺
郯城县
郯城黑陶制作技艺
郯城县
冯记羊肉汤制作技艺
兰山区
安记疙瘩汤制作技艺
兰山区
马埠岭小磨香油制作技艺
兰山区
沂水制瓮技艺
沂水县
沂蒙布鞋制作技艺
沂水县
四十里泥哨制作技艺
沂水县
杨庄灌肠制作技艺
沂水县
杨府酥糖制作技艺
沂水县
沂蒙山酒酿造技艺
沂水县
泉庄豆腐皮制作技艺
沂水县
垛庄糖蘸制作技艺
沂水县
锡器制作技艺
罗庄区、沂水县
张老大草烧鸡制作技艺
临沭县
索村泥陶制作技艺
兰陵县
传统灯笼制作技艺
罗庄区
九、传统医药(15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密氏正骨疗法
兰山区
李氏百草籽养心药膳
罗庄区
李氏保生丸制作技艺
河东区
中医崩止丸制作技艺
河东区
接骨断续丸制作技艺
河东区
柴氏鼻炎灵制作技艺
平邑县
平邑县王氏中药炮制技艺
平邑县
何氏正骨膏药制作技艺
费县
传统摸骨扶正调筋法
郯城县
朱果吴氏正骨
临沭县
耿氏中医传统疗法
蒙阴县
回阳散制作技艺
兰陵县
高氏蜡泥疗
沂南县
刘氏传统黑膏药制作技艺
沂南县
张氏中医外治疗法
沂水县
十、民俗(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沂蒙传统婚俗
沂水县
附件2
临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
一、曲艺(2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鲁南渔鼓
郯城县
第五批
山东琴书
郯城县、沂水县
第五批
二、传统美术(2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沂蒙布贴画
兰陵县
第四批
沂蒙剪纸(罗庄区苗氏剪纸、费县剪纸、莒南剪纸、沂水剪纸)
罗庄区、费县、
莒南县、沂水县
第五批
三、传统技艺(10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徐公砚
沂水县
第一批
中国结传统编织技艺
兰山区
第三批
传统柳编
沂水县
第三批
杞柳编传统编织技艺
罗庄区
第三批
根雕制作技艺(卢氏根雕、沂水根艺)
平邑县、沂水县
第四批
糖画制作技艺
莒南县
第五批
古琴制作技艺
郯城县
第五批
民间修脚
兰山区
第五批
核雕
沂水县
第五批
米酒制作技艺(善和米酒酿造技艺)
临沭县
第五批
2020-12-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11-24临政字〔2020〕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
临政字〔20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文物保护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就我市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考古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规定
(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或具有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考古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
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
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
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聘请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并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逐级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确有难度的,可申请分期实施。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
1.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依据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要求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
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2.建设用地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向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地的意见书。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且需要继续进行考古发掘的,应由考古发掘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并于发掘结束后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确定是否需要原址保护。不需要原址保护的,向考古发掘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按程序供地的意见书;需要原址保护的,出具不同意供地的意见书,并提出原址保护的要求。
3.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告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是否供地意见书。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运用
市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计入其土地前期开发成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向申请单位开具税务发票。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按照地块区域分级负担。
本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资质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四、职责分工
(一)文物行政部门
1.市文物行政部门
(1)负责组织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手续。
(2)负责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其辖区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3)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告知土地供应单位、土地申请单位文物保护具体要求。
(5)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调查结果,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书。
2.县区文物行政部门
(1)配合开展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相关工作;
(2)按程序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2.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3.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三)财政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地块土地区域归属层级,依据宗地征收、收储、出让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四)土地前期开发主体
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片区协调推进办公室。
1.负责在土地供应前确定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由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单位委托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后,与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2.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负责确定考古发掘申请单位,由考古发掘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申请考古发掘。
4.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有关单位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协商并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
1.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考古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2.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规程》技术标准,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应包括: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查勘探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文物点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图、文物分布图、勘探平面图等,有关调查勘探工作场景、遗迹、遗物,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照片等。
3.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开展考古发掘工作,确保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市直片区协调推进办公室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
(三)不断创新,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办法,确保实施意见扎实落地见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2020-11-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重要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2020-11-18临政字〔2020〕133号市水利局:你局《关于呈请审批市级重要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请示》(临水发〔2020〕5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祊河、温凉河、梓河、东汶河、汤河、城河、龙王河、涑河、柳青河、陷泥河、李公河、青龙河、蒙河、吴坦河、燕子河、南涑河、青口河等17条市级重要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你局负责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是规范涉河湖开发建设行为的...
临政字〔2020〕133号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呈请审批市级重要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请示》(临水发〔2020〕5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祊河、温凉河、梓河、东汶河、汤河、城河、龙王河、涑河、柳青河、陷泥河、李公河、青龙河、蒙河、吴坦河、燕子河、南涑河、青口河等17条市级重要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你局负责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基础,是规范涉河湖开发建设行为的主要依据。你局要认真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好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和分区用途管控,努力实现“河清湖晏、生态沂蒙”的目标。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2020-11-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2020-11-16临政办字〔202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8号)要求,确定对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
临政办字〔20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8号)要求,确定对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需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合理安排支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山东省”“山东”“齐鲁”“全省”,“临沂市”“临沂”“沂蒙”“全市”等字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山东省”“山东”“齐鲁”“全省”,“临沂市”“临沂”“沂蒙”“全市”和“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以及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12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临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保险、律师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决杜绝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问题发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临沂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即时曝光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案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各级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自查整改。各县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本县区、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开展收费情况自查自纠。2020年11月底前,要督促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2019年及2020年1-9月份收费情况自查,认真填写《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1)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表》(见附件2),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各县区、各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自查情况及有关表格,要加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一并报送电子版。
(二)加强抽查检查。2021年1月底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自查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对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开展抽查自查。
(三)及时梳理总结。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21年2月22日前全面完成。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认真梳理本县区、本领域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2021年2月23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1.自查整改情况表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1
自查整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分类
内容
自查整改情况
1
会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是否有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利用会费“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只收费不服务或重复收费、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2
经营服务性活动
是否有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等收费活动、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开展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3
法定职责或政府委托事项
是否有未经批准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是否因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事项违规收费,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公开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事项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政府拨付经费等。
4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是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在《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 留项目目录》中;是否超出规定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是否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是否向评选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违规冠以“ 中国”“全国”“山东省”“全省”“临沂市”“全市”或其他类似字样。
5
职业能力评价活动
是否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 颁发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使用 “中国”“全国”“山东省”“全省”“临沂市”“全市”“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或国旗、国徽标志;按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是否收取除考试、鉴定费外的其他费用。
6
其他
是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信用中国”网站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和服务内容等信息;是否有强制市场主体为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及收费项目多、标准高、使用不透明问题
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协会商会
名称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收费依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元)
减免情况
2019年收费金额(元)
2020年1-9月收费金额(元)
备注
2019年
2020年
1
2
3
…
填表说明:
收费依据: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者自主确定。
收费项目: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名称填写,如:会费、信息咨询费、代理服务费等。
收费性质: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接受捐赠。
减免情况: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协会主动减免的收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减免金额。
2020-11-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表扬的通报2020-11-06临政字〔2020〕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建筑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为推动全市“六稳”“六保”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经严格评选,市政府确定对做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
临政字〔2020〕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建筑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为推动全市“六稳”“六保”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经严格评选,市政府确定对做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市建筑业发展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建筑业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推动全市建筑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积极力量!
附件:受表扬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受表扬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一、建筑业骨干企业
1.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4.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6.山东东方佳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7.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8.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
9.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山东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金明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4.山东祥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二、晋升资质等级企业
1.金明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2.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4.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5.临沂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6.临沂市天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7.沂水启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8.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9.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10.临沂临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1.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增项);
12.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3.冠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4.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5.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6.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7.山东煜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8.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9.临沂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0.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1.临沂市梦奇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2.山东华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三、国家建筑质量鲁班奖获奖企业及工程
1.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费县文化体育综合活动中心;
2.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麦岛居住区改造C1区项目。
四、国家优质工程创优企业及工程
1.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威海海景壹号4#公寓式酒店;
2.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临沂高新区软件产业园。
五、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获奖企业
1.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费县文化体育综合活动中心;
2.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麦岛居住区改造C1区项目;
3.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威海海景壹号4#公寓式酒店;
4.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临沂高新区软件产业园;
5.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郯城县文化中心博物馆;
6.兰陵县大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东方佳园·滨河阳光10#商住楼;
7.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御河丹城二期20#楼;
8.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临沂市火车站南片区(清河南路、清河北路、沂蒙路)道路及管廊工程PPP项目。
六、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获奖工程
获奖工程名称:临沂市人民医院北城新区医院医技楼
承建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七、山东省装饰质量“泰山杯”获奖企业
1.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费县文化体育综合活动中心;
2.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临沂高新区软件产业园;
3.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三立商务大厦1#办公楼装饰工程;
4.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外装饰工程;
5.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中汇广场城市商业综合体(北楼)内装饰工程;
6.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临沭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内装饰工程;
7.山东广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建工程名称:东方慧景大堂及办公装饰工程。
八、山东省装饰质量“泰山杯”获奖工程
获奖工程名称:泰山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二层大厅精装修改造工程
承建单位: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
九、参与编制建筑行业标准化名单
1.《透水混凝土桩复合地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DB37/T 5124-2018),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第7名),共14家单位参编;
2.《城镇透水路面养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DB37/T 5125-2018),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第4名),共14家单位参编;
3.建筑承建承插型轮扣式模板支架安全技术规程(TCCIAT0003-2019),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山东天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11名),共15家单位参编;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T/CBDA 26-2019),实施时间:2019年4月30日,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12名),共24家单位参编;
5.既有建筑幕墙改造承建技术规程(T/CBDA 30-2019),实施时间:2019年11月20日,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7名),共8家单位参编;
6.单元式建筑幕墙生产技术规程(T/CBDA 31-2019),实施时间:2019年11月21日,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5名),共37家单位参编;
7.建筑承建用附着式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 546-2019),实施时间:2019年12月1日,山东天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43名),共83家单位参编;
8.建设工程承建现场配电箱(T/SDJSXH 01-2019),实施时间:2020年2月1日,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第16名),共24家单位参编;
9.山东省绿色承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指南,时间:2019年8月发布并实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9名),共22家单位参编;
10.绿色承建技术指南与工程应用,时间:2019年9月发布并实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4名),共25家单位参编;
11.《JY高精模板钢丝网架现浇混凝土围护墙保温体系建筑构造》(T/SDAS 58-2019),实施时间:2019年6月3日,平邑县南方塑业有限公司(第6名),共9家单位参编;
12.《FS地下刚性防水建筑构造》(T/SDAS 62-2019),发布时间:2019年7月9日,山东华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8名)、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12名),共13家单位参编;
13.《CT高精度脱硫石膏空心砌块装配式墙体建筑构造》(T/SDAS 75-2019),发布时间:2019年8月16日,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冠鲁建筑设计研究院)(第8名),共10家单位参编。
2020-11-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的批复2020-10-29临政字〔2020〕1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成立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的请示》(临政办字〔20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二、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宣传我市的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2.联系国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3.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
临政字〔2020〕126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成立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的请示》(临政办字〔20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二、临沂市经贸交流促进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宣传我市的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联系国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投资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方面的工作。
三、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设会长1名。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