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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2020-12-18临政发〔202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
临政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等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 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观点。
第二十二条 以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及方式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选定调整、工作指导、联系服务等工作,健全完善专家遴选、使用、考核、退出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决策机关。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部门会签意见;
(六)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需要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等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 决策执行、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决策机关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三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四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30年12月31日。
2020-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2020-12-31临政办发〔202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保证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一)每年市发...
临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保证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骨干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项目;
(二)社会民生项目;
(三)基础设施项目;
(四)工业制造类项目;
(五)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市重大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建设项目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审批手续,已经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准备项目为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组织申报、调度分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筛选申报、督导推进、管理服务、调研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国资、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开展全市重大项目监督管理,积极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的合理需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重大项目的推进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资金,解决项目用地需求,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并按规定纳统,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跨区域项目和市属单位项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内容。
(三)支持性文件材料:
1.项目立项、环评、土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材料;
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综合现场调研、座谈对接、部门反馈意见等情况,提出市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计划,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 管理推进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定期平台调度,动态跟踪监测,联动协同推进。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原则上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储备项目中产生,每年未竣工的市重大项目可作为续建项目转入下一年度接续推进;对竣工项目或调整退出的市重大项目,属地县区应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积极跟进服务。
第十条 用好“五个一”协调推进等工作机制,强化困难问题处置。对项目单位反映的困难问题,由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帮助协调解决。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确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按计划推进的市重大项目,年中按程序予以调整退出,并对符合市重大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择优增补。
(二)对市重大准备项目,定期进行评估,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为市重大项目。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要求,全面加强用地、用能、资金、水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素资源对市重大项目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落实价费政策。对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凡国家、省规定可以给予优惠的,应逐项落实到位。对涉及政府定价的测绘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上级专项支持资金。加大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列入基金项目储备库予以重点推介,鼓励、引导和规范各类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吸引创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支持重大项目。对市级引导基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按规定给予项目投资主体适当让利部分投资收益。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通过金融服务系统及时发布信贷融资需求信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信贷总量、授信额度、资金到位率等指标的评价应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增量向重大项目集中。
第十五条 落实用地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应按照“有限用地保重点”的原则,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统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计划,在保障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上,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全力保障省重大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后,对当年生产性用地不足部分,由市县保障用地指标。市重大项目实行市县联合保障用地政策,根据投资体量、环评能耗、综合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储备库,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安排用地计划。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省市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高效做好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所涉及的手续办理;积极统筹做好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安全等保障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第五章 调研评价
第十七条 市重大项目调研评价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及市重大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调研评价采取查阅书面材料、座谈交流、现场核实、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对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管理服务、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一)重大项目县区(开发区)评价。主要是对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体量规模、储备转化、落地开工、投资进度及贡献度、竣工投产、综合效益、协调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评价。
(二)重大项目单位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单位手续办理、项目规模、科技含量、节点进度、投资强度、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市直责任部门评价。主要是对部门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帮扶项目推进实施、困难问题协调解决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对市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县区(开发区)书面材料,对市重大项目进行调研核实,按照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到位、成效突出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表扬;对服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重大项目进度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2020-12-31 -
●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2020-12-29临政令第31号《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8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孟庆斌 2020年12月22日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政令第31号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8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庆斌
2020年12月22日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库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合作、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和认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分布、类型及特点、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等实际情况,明确湿地保护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县级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管理、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管理、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市级、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调整。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申报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的湿地公园。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变更和撤销按原认定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可以划定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的认定保护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保护,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以及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应当合理控制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第二十九条 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通过封育、补水、植被恢复、污染治理、水系疏通、岸线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建设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损害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二条 确需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交湿地恢复方案。湿地恢复方案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的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四)向湿地及其周边区域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以及栖息地;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七)擅自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八)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九)船舶在水域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船舶垃圾;
(十)开展野炊、烧烤等活动;
(十一)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十二)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名录的湿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组织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七)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有关湿地保护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湿地保护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2020-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临沂市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批复2020-12-29临政字〔2020〕164号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设立临沂市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请示》(临港报〔202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临沂市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由临沂市人民政府举办,你单位代管。二、协同创新中心主要职责是推动我市钢铁产业提质升级,促进高端不锈钢及先进特钢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成果落地转化,具体包括:(一)负责围绕全产业链...
临政字〔2020〕164号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设立临沂市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的请示》(临港报〔202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临沂市钢铁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由临沂市人民政府举办,你单位代管。
二、协同创新中心主要职责是推动我市钢铁产业提质升级,促进高端不锈钢及先进特钢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成果落地转化,具体包括:
(一)负责围绕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解决低端向高端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需求,支撑钢铁产业转型升级。
(二)负责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开展钢铁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促进先进技术、科技成果研发落地。
(三)负责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提供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等。
三、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可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2020-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综合保税区发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12-28临政办字〔202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临沂综合保税区实现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临沂综合保税区发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召集人:刘贤军 副市长成 员: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邹际国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彭 燕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服...
临政办字〔202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临沂综合保税区实现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临沂综合保税区发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召集人:刘贤军 副市长
成 员: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邹际国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彭 燕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服务业办主任
吴 晓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敬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臻元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办)副局长(副主任)
王 勇 市税务局副局长
朱向忠 临沂海关副关长
王 炯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中志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程 刚 河东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张秀发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立克 临沂商城管委会副主任
厉彦吉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东春 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马立森 邮政集团临沂分公司速递部经理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开发建设等规划;指导协调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协调解决配套区开发建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协调落实业务模式创新、通关流程优化、重大项目引进、服务水平提升等工作中的关键政策及措施。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邹际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厉彦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6日
2020-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24临政办字〔2020〕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和《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31号)要求,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的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临政办字〔20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临沂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和《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31号)要求,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处理好数据共享与开放、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积极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业务应用为抓手,聚焦公共数据资源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数聚赋能”专项行动,深化数据“聚、通、用”,在重点领域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到2021年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标准和数据规范,在数据管理、资源配置、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等方面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1.加强数据统筹管理。推行数据资产“目录化”管理,迭代更新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三张清单”,全面盘清数据资产“家底”。依托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分级分类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统筹汇聚。对应用范围广、需求量大的基础数据,逐步实现“物理集中”,统一提供服务;对技术性强、内容敏感的行业数据,稳妥推动“逻辑集中”,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接口,推动公共数据按需提供服务。(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完善政策制度标准。积极参与山东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同时,在省大数据局指导下,研究制定临沂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范和共享开放实施细则等。围绕数据汇聚治理、创新应用和统筹管理,配合省大数据局参与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建立合规性审查机制。探索开展数据应用合规性审查,构建大数据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对开放数据集的审查把关,完善有条件开放数据审核机制,加强对数据授权场景、授权范围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数据管理权不发生实质性转移。(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4.完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开展数据质量自动核查反馈,确保数据规范、完整、准确。实施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在人口、法人等重点领域开展数据治理。2020年年底前,在电子证照领域开展历史数据电子化。(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创新数据服务形式。
5.健全共享开放机制。建立部门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完善常态化数据供需对接和反馈机制,实现无条件共享开放的数据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数据限时反馈。深化省、市平台互联互通,政府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实现“应接尽接”“应共享尽共享”“一律依法开放”。探索建立数据主体“授权使用”的公共数据依申请开放模式,拓展公共数据应用范围。构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评价指标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估。(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6.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探索实行数据产品登记制度,通过赋予“唯一标识”,实现对产品流向的追踪监测。探索依托山东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新模式。(市大数据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相关县区配合)
7.培育数据创新应用生态。构建供需双方常态化“对话平台”,定期举办公共数据开放应用创新创业大赛,围绕服务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赋能产业发展等方面,鼓励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各类企业,创新开发数据应用产品。孵化培育一批专业的数据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企业,构建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产业生态。(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8.强化基础平台支撑。持续完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架构和功能,配合省大数据局打造数据共享“高速通道”,全面提升平台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服务等能力。推进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畅通数据汇聚应用渠道,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汇聚融合。(市大数据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相关县区配合)
9.强化新技术应用。深化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在关键软硬件产品的选型中,选择自主可控产品,推动国产密码应用。充分运用数据沙箱、联邦计算、联合学习等新技术新理念,建立面向多源公共数据资源的分布式联合建模平台,构建“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服务模式。(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10.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围绕云、网、数据、应用等方面,构建全面覆盖、自主可控的安全防护制度体系,明确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主体,开展一系列数据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审计及保密审查。(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1.强化数据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强化数据保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定期开展安全审查,建立覆盖监测分析、会商通报、应急响应全流程的监管工作体系。定期组织数据攻防和应急响应演练,及时处理数据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牵头,相关县区配合)
12.开展风险监测评估。探索建立重大风险点清单制度,全面强化对隐私泄露、数据歧视、数据侵权、数据诈骗等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搭建数据安全态势感知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威胁预警、协同处置和回溯分析。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风险预判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打造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场景。
13.推进融资服务大数据开发利用。推动企业登记、纳税、用电、社保、信用、不动产等数据在融资服务领域依申请开放,实现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数据对接。围绕《山东省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打造乡村振兴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可持续的信用信息采集、科学的信用评价、高效的征信服务机制和便捷的金融信贷服务平台,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难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14.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利用。搭建市级电子健康卡卡管、门户、支付三大平台,优化就医流程,实现市、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互联互通,推行微信等多渠道“掌上办”业务。通过应用环境的彻底改造、医疗服务的有序整合、便民惠民政策的不断改变,打造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5.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开发利用。综合大气、水环境质量和气象监控体系,融合工业企业、工地、餐饮油烟、农村污水、秸秆等污染源监控体系,建立临沂市环境控制质量综合化管理系统,为污染防治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6.推进交通出行大数据开发利用。推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数据共享开放,分析车辆审批数据、车辆实时定位在线率等信息,对比城市道路路网自动形成交通信息数据表和交通趋势图,为交通政策、交通规划、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17.推进教育大数据开发利用。整合户籍、不动产、居住证、社保卡、营业执照、纳税申报等数据资源,对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提供的户籍、房产、居住、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快速校对核验。通过优化报名流程,简化报名手续,提高数据整合利用效益,实现义务教育入学“网上办、掌上办”,减轻家长负担,提高群众满意度。(市教育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8.推进水利大数据开发利用。综合全市水利工程信息、实时及历史水文信息、气象信息等,建立库河动态联合调度系统。深度挖掘气象、雨水情、工情等防汛大数据,构建防汛大数据可视化平台,为临沂市防汛决策科学化提供大数据支撑。(市水利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9.推进人社服务大数据开发利用。通过对人社服务基础数据、过程数据、用户行为等大数据分析,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推行“网办”“掌办”“自助办”等途径,实现人社业务的“秒办、免办”和“无形认证、主动服务”,优化人社服务,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市人社局牵头,市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20.推进城市管理大数据开发利用。综合共享对接数据、城市管理系统专题数据、普查数据,依托智慧城管综合平台,打造临沂市智慧城管APP,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参与城市管理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实现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全方位精细化管理。(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21.全面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对标先进,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不断拓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应用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均需结合业务实际,分别形成1-2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场景;各县区至少打造2项场景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市大数据局的统筹安排下,参与方案中1-12项中的2项任务。(市大数据局牵头,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宣传,部署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确定试点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底前报送市大数据局。
(二)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0月底)。市大数据局组织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工作台账,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压实工作责任,以工程化方式推进试点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督导检查,实行“旬调度、月通报、季总结”制度,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总结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底)。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问题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2021年11月底前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对各级、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程序报送山东省试点工作协调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调度各项工作部署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本部门、本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任务,各县区要参照市级做法,建立强有力的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措施保障。做好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对政府资金支持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项目评审验收中要把开发利用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围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所涉及的业务、管理、技术、制度、安全等重点领域,统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多方资源,为试点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深化大数据专业素养培训,加大大数据人才引进力度,着力打造既懂业务又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三)强化成效评估。研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评估指数,采取第三方评估、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试点工作定期开展评估,提升工作成效。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2020-12-24临政字〔2020〕154号费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呈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费政报〔2020〕3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原则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你县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鲁政字〔2020〕262号)和本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
临政字〔2020〕154号
费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费政报〔2020〕3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原则同意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你县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鲁政字〔2020〕262号)和本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政策宣传和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市财政、税务、工信、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24临政办发〔202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
临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范围涵盖三个方面,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定基础标准执行,明确市与县区财政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2.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县区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4.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县区支持。今后根据中央、省要求和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今后根据国家、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2. 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3. 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具体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4.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贴息由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补助由市以上财政与学生生源地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生源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部由市以上财政承担。
5. 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由市以上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规定执行,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全部由市以上财政承担。
6. 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部属、外省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按标准补助至学生生源所在县区财政,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中央及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县区在确保省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县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24临政办发〔202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
临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范围涵盖三个方面,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省定基础标准执行,明确市与县区财政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2. 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县区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省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4.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县区支持。今后根据中央、省要求和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今后根据国家、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2. 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3. 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具体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4.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贴息由市与县区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补助由市以上财政与学生生源地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生源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全部由市以上财政承担。
5. 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由市以上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规定执行,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全部由市以上财政承担。
6. 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部属、外省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按标准补助至学生生源所在县区财政,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县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分档资助标准和分区域资助面,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中央及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县区在确保省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省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县区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24临政办发〔202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
临政办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县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高端装备、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以上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省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基地的补助,对围绕全市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沂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省、市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以上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兑现引进人才补助等涉及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农业科技园区、市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区实际,鼓励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24临政办发〔2020〕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3日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临政办发〔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积极开展地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县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高端装备、卫生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以上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省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基地的补助,对围绕全市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沂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省、市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以上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兑现引进人才补助等涉及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县区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农业科技园区、市农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以上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县区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县区实际,鼓励县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2020-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12-18临政办字〔20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鲁发〔2019〕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整合规划编制所需的各类基础数据和各类规划编制成果,搭建市县统筹的软硬件环境,建设空间规划数据库,设计开发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实时监督等相关信息系统,构建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下简称“一张图”),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与批后监督。
二、市级工作任务
市级负责“一张图”建设统筹,开展整体设计与基础软件开发工作,选择部分县区试点推动软件安装部署、功能测试、县区数据库标准制定、数据集成和入库,突出试点差异性和典型性,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一张图”建设工作。
(一)负责“一张图”建设总体设计规划。统筹全市“一张图”建设节点安排与实施步骤;构建“一张图”市县软硬件网络拓扑图,建设市县等级运维系统;开发“一张图”基础软件,包括空间信息平台、“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管理软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软件;设计市级数据库集成与挂接方案、市级数据共享与通信方案、县级数据上传与接收方案,设计全市数据库建设标准、“一张图”全市层面联调和试运行方案、市县“一张图”建设成果管理与汇交方案。
(二)开发基础软件。一是升级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基于我市已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对接“一张图”工作要求,不断补充规划、不动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用于数据集成、调用、更新和共享的基础信息平台。该平台同时与省、县区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实时更新与共享。二是开发建设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以市县贯通的“一张图”网络环境为基础,以市县平台数据实时交换为目标,开发建设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用于支撑“一张图”实时监督系统。三是开发建设“一张图”实时监督系统。该系统包括空间规划编制“双评价”、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审查、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BIM和CIM空间数据接入与展示等模块。四是开发建设国土空间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主要支撑现状评估、规划传导、规划全域全过程数据采集和管理等业务,并提供三维数据展示、城市规模扩展模拟等功能。
(三)搭建市级基础环境框架(含网络和软硬件环境)。搭建市级的“两级三网(国土专网、政务外网、互联网)”“一张图”基础环境,开展本级节点的网络、计算、存储、虚拟、安全、数据交换、GIS基础软件、数据库等软硬件环境建设,市县两级通过市级开发的数据交换软件并以国土专网为主干,建设具有边缘计算功能的“一张图”软硬件工作区。政务外网、互联网可以租用云产品。
(四)编制市级数据库标准。在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市级“一张图”数据库标准,包括现状类、规划类、管理类、社会经济类4类。
(五)采集现状评估与规划全生命周期数据。根据市级业务需求,采集市级近五年现状指标数据和用于编制规划战略研究各专题数据,开展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全周期业务数据采集工作,满足规划留痕管理要求。
(六)开展市级数据整理和入库。在编制数据库标准的基础上,收集各行业相关空间数据,采集现状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数据,构建“一张图”资源目录体系,建立数据汇交标准,开展数据入库和整理工作。确认各类数据的涉密级别和共享范围,建立面向政府部门的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和直接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开数据资源目录。构建汇交标准和更新机制,开展实时数据通讯。
(七)开展市级规划成果网上汇交工作。通过国土专网和数据共享与通讯系统,开展规划成果网上汇交工作。
三、县区级工作任务
根据市级“一张图”总体部署,各县区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一张图”软硬件环境建设工作。
(一)搭建县区级基础环境。全面开展县区“一张图”基础环境建设,建立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保障足够的网络带宽,以云租户或者独立机房的形式建立与市级数据库通信;建立县级主节点、试点乡镇级次节点和县级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购置必要的GIS底层软件、数据库软件和各类存储设备(附件1),满足本级节点网络、计算、存储及相关基础软件建设需求,实现“一张图”系统部署运行、信息共享协同、数据安全可靠。
(二)开展县区试点。根据“一张图”业务特点和各县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确定河东区(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沭县、沂水县、莒南县(含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郯城县为试点县区,试点内容见附件2。
(三)全面开展县区“一张图”建设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成果,各县区节点全面安装部署“一张图”系统,挂接和发布各类数据,开展数据实时通讯,实时更新各类数据;全面支撑规划成果报批和实施监督。
四、实施步骤
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县区两级要坚持分类闭环管理,量化任务目标,明确时间节点(附件3),压实工作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试点县区实施方案要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空间规划编制与“一张图”建设工作。空间规划“一张图”工作,是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全市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质量和编制成果批后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统筹空间规划编制和“一张图”建设工作,健全领导机构,组织工作专班,协同推进空间规划编制与“一张图”建设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县区要全面落实各项试点工作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其他非试点县区要同步搭建“一张图”基础环境框架和开展规划数据采集、整理与建库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基础上,申请部署基础软件,压茬推进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局、市地震台等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提供专项规划数据库结构和数据共享具体要求,做好全市“一张图”数据结构统筹和共享工作。
(二)强化运维保障,统一技术要求。要提高对“一张图”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引导,增进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把“一张图”试点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建设经费。强化建设队伍技术协同,加强多层次、全方位技术培训,选用高水平队伍建设“一张图”,确保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符合国家和省级汇交要求。“一张图”建设过程中,市县有关单位和承建“一张图”工作的建设队伍,要按照国家保密要求,确保建设过程、实施运行和数据传输符合安全保密规定。
(三)加强调度督导,确保全面完成“一张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一张图”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推动全市面上工作开展。要结合时间节点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查短板、补缺项,督促县区加快进度、提升工作质量。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试点成果推广,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全面完成“一张图”各项任务。
附件:1. 县区级软硬件环境基础配置(参考表)
2. “一张图”试点工作内容
3. “一张图”建设步骤与节点
附件1
县区级软硬件环境基础配置(参考表)
部署位置
资源分类
资源名称
部署内容
数量
操作系统
单台服务器配置
备注
CPU(核)
内存(GB)
硬盘存储(TB)
国土
专网
硬件
数据库服务器
部署数据库软件
1
CentOS 7.6
16
64
1
服务器共 8 台,
CPU共 80 核,
内存共 320 GB,
硬盘存储共 11 TB
GIS服务器
部署GIS软件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16
64
2
应用服务器
部署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1
CentOS 7.6
8
32
1
部署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
1
CentOS 7.6
8
32
1
前置机服务器
前置交换应用
2
CentOS 7.6
8
32
2
软件
操作系统
CentOS 7.6
5
Windows Server 2012 R2
3
数据库软件
数据库软件
1
GIS软件
GIS软件
1
政务
外网
硬件
数据库服务器
部署数据库软件
1
CentOS 7.6
16
64
1
服务器共7 台,
CPU共 72 核,
内存共 288 GB,
硬盘存储共 7 TB
GIS服务器
部署GIS软件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16
64
1
应用服务器
部署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政务版)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政务版)
1
CentOS 7.6
8
32
1
部署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政务版)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政务版)
1
CentOS 7.6
8
32
1
前置机服务器
前置交换应用
1
CentOS 7.6
8
32
1
软件
操作系统
CentOS 7.6
4
Windows Server 2012 R2
3
数据库软件
数据库软件
1
GIS软件
GIS软件
1
互
联
网
硬件
数据服务器
部署数据库软件
1
CentOS 7.6
16
64
1
服务器共 5 台,
CPU共 56 核,
内存共 224 GB,
硬盘存储共 5 TB
GIS服务器
部署GIS软件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16
64
1
应用服务器
部署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互联网版)
1
Windows Server 2012 R2
8
32
1
部署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互联网版)
1
CentOS 7.6
8
32
1
前置机服务器
前置交换应用
1
CentOS 7.6
8
32
1
互
联
网
软件
操作系统
CentOS 7.6
3
Windows Server 2012 R2
2
数据库软件
数据库软件
1
GIS软件
GIS软件
1
注:根据自然资办发〔2019〕38号文件和我市“一张图”工作统筹统建实际,可分类推进国土专网、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版软硬件环境建设,优先建设国土专网版和政务外网版,试点县区和其他有条件县区可同步推进互联网版建设。
附件2
“一张图”试点工作内容
序号
试点项目
试点内容
试点县区
河东
临沭
沂水
莒南
郯城
1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部署类:部署平台,包括通用应用、专题应用、跨等级运维管理、数据库管理和更新、数据共享、应用门户、云资源管理等模块。
测试类:测试数据库管理和更新子系统,包括数据质检、格式转换、更新、入库以及专题图制作、成果输出等,验证平台提供数据管理的能力;测试通用应用、专题应用和数据共享,包括资源目录管理、地图功能和服务、规划应用、审批应用、监管应用、决策应用等,验证平台提供数据和功能服务调用的能力;测试跨等级运维管理,包括市县两级组织机构、用户、角色及其相应资源、功能、服务权限的管理,验证系统跨等级运维管理的效果;测试应用门户子系统,验证应用集中管理的易用性和人性化。
√
√
√
2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部署类:部署系统,包括空间规划一张图展示、成果审查与管理、规划监测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模型管理等功能、国土空间规划分析评价,以及数据共享、CAD与其他GIS数据输出与转换、空间分析模块、数据集检查与数据库检查等模块。
测试类;测试规划业务相关功能,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分析评价、成果审查与管理、规划监测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模型管理等功能,验证系统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业务的能力;测试数据格式转换(支持的格式包括CAD、GIS等),空间分析(支持矢量和栅格),数据集和数据库检查(包括VCT检查),验证系统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
√
3
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
部署类:部署系统,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国土空间规划传导、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三维规划数据展示、城市规模动态扩展模拟。
测试类:测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子系统,结合县区实际构建现状评估指标体系,并依托系统开展现状评估分析,验证该模块的可用性和指标模型的合理性;测试规划传导功能,验证规划传导模型的可用性与合理性;测试规划全生命周期,验证系统对规划数据集成和管理的能力;测试三维规划数据展示,验证系统该功能的效率和效果。
√
4
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
部署类:部署系统,包括数据库通讯子系统、数据共享子系统、跨等级运维子系统、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门户。
测试类:测试纵向数据库通讯,包括多级数据库信息配置、数据库通讯任务管理、同步数据校验、冲突处理及修复等功能,验证系统能否支撑跨市县的数据集中管理和更新;测试横向数据共享,包括监控中心、共享协议管理、协议执行详情、资源概览和资源目录,验证系统能否支撑三网之间的数据共享;测试跨等级运维子系统,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机构管理、基础配置、菜单管理、流程管理、远程部署、日志分析等功能,验证系统能否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的等级运维提供支撑;测试软件管理门户,验证系统可视化管理的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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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县(区)数据库
标准
沂水代表县区制定县级空间规划数据标准,主要是增加县级数据库字段;建设县级单位需要的控规、详规数据库标准,保证开发区、片区等历史数据成果不冲突的融入到县区规划成果中。
河东区侧重试点专题规划(生态城)标准和中心城区规划数据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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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据整理与入库
在省级、市级数据库标准基础上制定县级数据资源目录,摸清数据家底,采集全流程全域历史规划数据库,建立数据汇交标准;建立数据更新维护机制,制定县级数据库更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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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县级数据共享和乡镇一级次节点接入
开展县级主节点与其他部门办局的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换;实施乡镇一级次节点接入与数据纵向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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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张图”建设步骤与节点
单位
工作任务
方案设计与实施
初步成果评审
系统试运行
(数据挂接)
验收
备注
市级
总体设计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软件开发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县区试点
2021年12月前
搭建市级基础环境框架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2021年3月前
2021年12月前
编制市级数据库标准
2020年12月
2021年1月前
2021年1月前
2021年12月前
市级数据采集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前
2021年9月前
2021年12月前
市级数据整理和入库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前
2021年9月前
2021年12月前
市级规划成果网上汇交
2020年12月
2021年9月前
2021年9月前
2021年12月前
县级
搭建县级基础环境框架
2021年1月前
2021年2月前
2021年3月前
2021年7月前
县区全面
开展
县级
软件部署测试试点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临沭、沂水
莒南
“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沂水
市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与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系统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临沭
数据库通讯和数据共享应用管理软件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临沭
沂水、莒南
县(区)数据库标准试点
2021年1月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沂水
数据整理入库试点
2021年1月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莒南
县级数据共享和
乡镇一级次节点接入
2021年1月
2021年3月前
2021年6月前
2021年8月前
河东、莒南
县区全面开展
软件部署和数据上传
2021年8月前
2020-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12-18临政办发〔20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 ...
临政办发〔2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临沂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相关事项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第七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市本级(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二)县级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批建医疗救护工程或核生化监测工程建筑面积乘以2从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分列,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变;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从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分列,项目总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变。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面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该项标准不适用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审图等活动有相应资质、资格要求或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人防标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符合平战转换要求。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具体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
(三)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一)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四)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予以补建;不宜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作报废处理:
(一)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者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整体拆除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处理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5〕104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0-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葛龙江同志任职的通知2020-12-11临政任〔202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1
临政任〔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2020-12-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葛龙江同志任职的通知2020-12-11临政任〔202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1日印发
临政任〔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葛龙江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郑戏元之后,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