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烟法〔2024〕1号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特制订《临沂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6月19日
(主动公开)
临沂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雪茄烟(不含卷烟、电子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按照全市持证零售户数量的千分之五设置上限,不受市场单元容量和间距限制。雪茄烟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实行轮候排序。
第六条 申请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配备有独立的恒温保湿房或恒温恒湿电子雪茄柜,设有雪茄烟品鉴区、陈列区(柜)、售卖区(柜),有品吸雪茄烟的专业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对雪茄烟经营场所或标准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雪茄烟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八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美容美发、五金汽修等专业性较强,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雪茄烟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雪茄烟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雪茄烟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