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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321012-02_gzdt_/2013-1114002 | 发布机构 | 临沭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11/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沭县法院审结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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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沭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6月22日,家住店头镇小垛庄村的张某某无端辱骂本村村民王某,并用铁叉、尖刀等工具将其刺伤,致使王某右腹部肝脏及十二指肠破裂,构成重伤。经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由于张某某的配偶亦患有精神疾病,父母均年事已高,无力监管,张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检察机关遂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实施了非法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一人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审阅了侦查卷宗,并到收治张某某的临沭县精神卫生中心详细了解张某某的病情,就案发情况对其本人进行了询问。开庭时张某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临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张某某做了辩护,充分保障了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当承办法官了解到案发前张某某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若其接受长期的强制医疗,张家将失去经济来源这一实际困难时,及时将该情况向院党组作了汇报,积极与被申请人所在地镇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沟通,给张某某一家争取了低保待遇,给他们送去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暖。 (王艳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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