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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62675-02_gzdt_/2017-1107002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7/11/0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沂水县多措并举处理供热价费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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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供热季即将到来,随着供热公司、物业相继贴出有关收取供热费用的通知后,沂水县物价局通过12345政府热线、网上问政、群众来访等渠道接到关于供热价费举报案件呈逐日上涨态势。对此沂水县物价局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措施,针对不同类别纠纷依法依规切实妥善处理。 关于供热价格问题。根据沂水县物价局文件规定,沂水县现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21元/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34元/平,按建筑面积计算。关于这个问题,一般新供热用户进行咨询较多,因有明确文件规定,所以这类价格纠纷较少。 关于供热面积问题。该问题基本集中在居民供热方面。根据规定,居民住宅供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但往往因为套内建筑面积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对已有房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举报人,沂水县物价局告知可直接携带相关证据到供热公司办理供热面积变更手续。对没有相关产权证书的建议反映人与供热公司协商后找具备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测量,从而确定一个双方认可的套内建筑面积。 关于因小区住户到不到供热户数比例而额外收取供热费用问题。根据之前沂水县出台的相关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为其供热。而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临沂市供热条例》已将这一数字改为50%。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如果住户确实需要提前供热,可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供热,关于额外供热费用问题需要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小区内供热泵房电费问题。根据省、市物业管理及供热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以及换热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而是属于专业经营设备设施,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所以供热泵房电费应由供热公司承担。但由于部分小区没有将供热设施整体移交给供热公司,其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实际由物业承担,所以在供热季到来后部分物业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收取供热泵房电费。针对这一问题,沂水县物价局已责令有关物业公司停止收取该项费用,并建议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尽快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公司。 在处理具体供热价费纠纷的同时,沂水县物价局还积极与供热公司、住建部门等召开协调会议,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就供热价格、供热面积计算、供热设施管理及维护等问题进一步进行规范,并就关系群众供热切身权益的老大难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从而确保供热价格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从源头上减少供热价费纠纷,让群众度过一个祥和温暖的冬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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