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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70448-02_gzdt_/2013-0415002 | 发布机构 | 费 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4/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费县“多措并举”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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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造一城五地,建设生态费县”政策指引下,费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范征收被提上了新的层面。费县财政局坚持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主要做法是: 一、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费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费政发〔2013〕3号),凡在城市规划区以及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 二、对建设项目调查摸底、实地核实。组织人员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实地丈量核实建筑面积。下一步重点对已建设完成的县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建设项目进行催收;对“两河改造”中已开工但未缴纳各项配套费下力度征缴。密切配合规划、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减免程序。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先到规划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后到财政部门缴纳,财政部门将已缴纳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对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由住建部门统一负责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会同财政、住建、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四、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根据县政府“明确流程、入厅办理、并联审批、一口收费”的原则,财政局派驻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方提供最大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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