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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57542-02_gzdt_/2014-0504001 | 发布机构 | 兰陵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5/0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兰陵县物价局联合水利局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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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山东省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落实惠民政策,兰陵县物价局联合水政主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 一是对兰陵县境内提供农村公共供水服务的企业进行供水资质复查,凡缺乏有效文件的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补全相关经营手续,对尚未竣工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费由该工程单位持相关材料数据到物价局办理临时批复。 二是在市场调查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政府意见,会同县水利局对各乡镇农村公共供水单位进行成本监测,为制定乡镇供水标准打好基础。 三是针对农村自来水价格现状,为严肃价格政策,对10000以上的供水工程严格实行政府定价;对10000以下的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禁私自抬价行为。 四是成立专项检查组,在对全县农村自来水供水企业核定收费标准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各乡镇的价格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在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是否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是否落实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等方面。在检查中,一方面要结合价格公共服务活动,认真宣传开展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另一方面要对未进行价格收费公示的企业提出告诫,对拒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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