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462675-02_gzdt_/2012-0730002 发布机构 沂水县
公开目录 区县动态 发布日期 2012/07/3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沂水县检察院创新办案机制保障律师合法权利
沂水县检察院创新办案机制保障律师合法权利

今年以来,沂水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办案机制,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有效杜绝了执法办案中片面追求成案率和起诉率,利用公权力对律师依法执业设置障碍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利。

为了扩大民行监督环节的律师执业范围,该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召开了民行检察律师代理申诉制座谈会,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沂水县关于落实民行检察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代理职能,保证代理律师充分行使申请调取证据权、阅卷权,将调卷工作由检察机关的义务转变为当事人和律师的举证权利,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调卷困难时,才由检察机关直接调取审判卷宗;给予律师参与民行申诉案件的审查相关环节的权利,同时还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让律师了解民行办案的进度,增加了民行检察办案的透明度,也大大提高了民行办案的效率;同时还规定律师不仅可以代理申诉方,还可代理被申诉方,从而做到了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办法》赋予了律师相应权利,大大调动了律师参与民行申诉的积极性,同时也对律师的不当代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该院民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呈明显上升趋势。

针对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公诉环节容易受到侵害的情况,该院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案件承办人要主动联系受委托律师,听取其意见,并在案件集体讨论时作为参考;作出审查决定后,案件承办人要注意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委托律师,以便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公诉环节,该院创新工作思路,在审前交换公诉、辩护的主要意见时,该院要求公诉人员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辩护意见要积极采纳进公诉意见书中。如该院办理的石某等三人盗窃案,在庭前交换意见时,石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石某虽然多次与他人结伙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由于石系被他人胁迫作案,在多次盗窃中仅仅充当了“望风”的角色,公诉人经认真核实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公诉意见书中明确指出石某属于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最后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监督,该院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该院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并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部署、深入开展。通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并就如何保障律师执业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近日,该院又专门召开了以如何保障律师权益为主题的座谈会,邀请县人大、县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沂水县五家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参加,会上就律师执业在检察环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规范检察机关与律师的监督与合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受到了律师的欢迎。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