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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324643-02_gzdt_/2014-0620006 | 发布机构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6/2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开发区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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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开发区结合实际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日前,开发区制定实施《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据介绍,该方案是今年开发区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含金量、惠及面广,发放标准全市最高,旨在确保每一个被征地农民都能享受到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方案》指出,具有开发区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其户籍地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未达到领取条件前,不得一次性发给个人或村集体;对新征土地,坚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先保后征”原则。根据《方案》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由开发区财政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足额拨付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财政局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不得报批征地手续。 同时,《方案》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方案》规定,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由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界定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村(居)委会审核后,对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初审名单,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议过程等内容。最后,根据评议结果,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先将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的行政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人社所、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确定出全街道被征地农民名单,并在各村(居)进行第二次公示;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各街道签署意见报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复审后进行公告。 此外,《方案》还就保险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组成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方案》明确指出,年满60周岁,征地后户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系数。年满60周岁,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区级补贴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系数;区级补贴养老金参照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以开发区60岁老人为例,失地超过一亩的,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开发区将为其发放基础养老金1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0元和区级补贴养老金140元,总计每人每月至少可享受400元养老金待遇,为全市最高,开发区仅在这一项上的每年支出高达3000余万元,旨在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上的后顾之忧,实现“城市得发展、群众得实惠”的双赢目标,有效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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