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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62675-02_gzdt_/2014-0828004 发布机构 沂水县
公开目录 区县动态 发布日期 2014/08/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沂水县出台意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沂水县出台意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采砂管理机制,保障河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近日,沂水县出台了《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正确认识和把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力维护采砂管理良好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责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尽责履职。各部门落实采砂管理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使无证采挖、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砂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倒买倒卖采砂许可手续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各种税费实现依法征收,进一步理顺采砂监管的职能,建立行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是进一步提升河道采砂管理科学化水平。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禁采区、禁采期划定和管理。按照有关法规,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做好可采区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工作,加强可行性论证,为河道采砂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和沿河工农业生产设施安全。依法规范河道采砂许可。河道采砂必须严格依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开采计划进行,采砂许可一律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所有项目建设用砂一律进入市场购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内滩涂、土地私自拍卖、发包、出租、出让用于采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实施公益项目为名,变相采砂、盗砂。

四是进一步凝聚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合力。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处理好相关信访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县水利、国土资源、公安、公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和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河道非法采砂活动,要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以严厉打击无证采砂、规范开采秩序为重点,全面清理违规设立的砂场,落实弃料处理、砂坑回填和平整措施,保障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对干扰、阻挠执法工作的,公安机关要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干部干预、插手采砂活动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明白纸等方式,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规范管理、有序开采的重要性和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舆论氛围,努力促进全县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全县采砂秩序良好,河砂资源科学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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