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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75508320-02_gzdt_/2014-1111005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11/1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河东区多部门联动严打整治危化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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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河东区高度重视并由河东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区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转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公安、交通、交警、经信、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要聚焦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集中排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重点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交通、公安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交通、质检、住建、安监等部门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各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经信、交通、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交通、公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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