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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75508320-02_gzdt_/2014-0304004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3/0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河东区发改局进一步优化项目立项审批服务提高服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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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立项管理,服务全区项目建设,河东区发改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分类和范围。 一、明确项目类别。一是对于政府投资、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利用国内政策性贷款、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批,属于审批类项目;二是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项目进行核准,属于核准类项目;三是除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外,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主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属备案类项目。 二、规范项目立项办理所需附送各类文件名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和出具申请项目立项文件的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相应附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有效土地使用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法规规定的项目立项支持性文件,不是规定要求的材料,绝不向项目单位附加条件,确保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规范、高效、公开、公正,为项目服务好。 三、规范项目办理时限。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项目,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立项手续,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需转报上级部门批复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办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资料不全或有误的,将需要补充改正的材料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文/王艳申 审核/卢世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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