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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2145228X-02_gzdt_/2014-0717004 发布机构 莒南县
公开目录 区县动态 发布日期 2014/07/1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莒南县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
莒南县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日前、省物价局下发鲁价格一发〔2014〕87号《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通知中就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对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范围、执行周期、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配套措施作了系统详细的规定,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执行周期。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如下:

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第三档电量加价标准,为每度0.8469元。使用量控式卡表与电力公司结算的居民用户,以年度购电量执行上述标准。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同时规定居民用户每两年应到当地电力营业厅办理“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一户多人口”用电政策执行。

通知中明确要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转供电单位不得擅自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各地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结合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的改造力度,改造过程中电力公司不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即按每度0.555元执行,此为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不得自行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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