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00445515X-02_gzdt_/2014-0922001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9/2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郯城县强化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
|
|
|
一是严格开发企业资质准入备案制度。凡在该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资质开发、超越资质等级开发。 二是实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房地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县政府组织房管、规划部门,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就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建设期限、住宅产业化要求、工程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拆迁安置补偿等内容作出规定,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杜绝项目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三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配套,合理布局,规模开发,营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45亩,对连片开发、特殊区域开发的可适当放宽。 四是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相关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情况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是加大对违规用地和违规开发建设的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竣工开发期限、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县国土、住建、房管、规划等部门将密切配合,严肃查处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六是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管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颁发预售许可证一律不准销售,同时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一房一价。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囤积房源、误导消费、阴阳合同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