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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2145228X-02_gzdt_/2014-1204004 发布机构 莒南县
公开目录 区县动态 发布日期 2014/12/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莒南县治理恢复与开采开发并重
莒南县治理恢复与开采开发并重

近日,莒南县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莒南县宏伟石子厂等7家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进行了验收。2013年8月6日,《莒南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办法》下发,莒南县成为全市第一个专门出台文件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必须履行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县,此次验收是莒南县首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验收工作,在全市也是首创。

之前,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日常只是注重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收缴,而忽视了督促治理。莒南县虽然对所有矿山企业都严格按照规定收缴了保证金,无拖欠地质环境保证金问题,但对矿山企业不治理的,没有及时没收保证金并组织治理,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管缺少力度,影响按时申请验收。《莒南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以及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有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一是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二是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是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道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四是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五是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条件。治理恢复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保证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保证金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此次验收,通过对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现场检查,7家闭坑矿山企业通过对矿区土地进行整治,减少了矿山开采活动对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的破坏,部分矿区复垦成了耕地,消除了潜在隐患,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和改善。专家组认为申请验收的7家闭坑矿山企业能够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保护与治理,达到了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目标,予以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

为切实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莒南县还专门成立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具体负责治理恢复验收及地质环境保证金返还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莒南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发挥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作用,加快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改变以往重开采开发轻治理恢复的局面,减少矿山开采活动对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的破坏,进一步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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