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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67986-02_gzdt_/2013-112200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11/2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国土局十项举措严把采矿权延续登记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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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自去年以来,在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十项措施,严把采矿权延续登记关,维护矿业市场正常秩序。 一是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超过规定时限没有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不予受理;二是采矿权设置不合理,不宜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三是拖欠、少交、拒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采矿权使用费的不予受理延续登记;四是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不予受理延续登记;五是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受理延续登记;六是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七是经储量核查,资源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八是存在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延续登记;九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群众意见较大的不予受理延续登记;十是不按时履行土地复垦任务的,或复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准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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