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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62675-02_gzdt_/2016-0415003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6/04/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沂水县旅游大团队政策出台 来沂水旅游有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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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沂水县旅游局研究制定了《2016年度沂水县旅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快沂水县旅游发展,树立“山东好客·沂水情长”旅游整体形象,整合沂水县优秀旅游资源,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休闲度假。 据了解,《办法》主要针对组织目标客源市场的游客来沂水县开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二日游”及以上游览活动的外地组团社(自驾车协会)、本地地接社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主要有旅游大团队奖励、自驾车团队奖励等。 《办法》指出,旅游汽车(大巴)团队,一次性从同一目标客源市场招徕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含200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奖励地接社800元,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组团社8000元,地接社1200元,以此类推。自驾车团队,自驾车协会等一次性从市外同一目标客源城市招徕自驾车数量40辆,人数不少于110人(含110人),奖励组织方人民币3000元,地接社800元。一次性从市外同一目标客源城市招徕自驾车数量50台,人数不少于140人(含140人),奖励组织方人民币4000元,地接社1200元,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奖励的大团队必须同时具备多个条件才可申报奖励。如旅游团队在沂水县内符合接待旅游团队条件的饭店住宿一晚以上,并至少游览县内6家4A景区中的3家;受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由沂水县有正规营业手续,有接待团队资质的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等等。 此《办法》自2016年4月13日起执行,2017年4月12日止,由沂水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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