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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62675-02_gzdt_/2013-0709003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3/07/09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沂水县食药监局积极执行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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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进全县药品零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及变更等工作顺利开展,沂水县食药监局自2013年6月1日起严格执行《关于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作出4项规定。 一是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和营业时指导合理用药及用药咨询。 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业主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必须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取消药品零售经营资格。 三是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间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配备执业药师。逾期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取消药品零售经营资格。 四是《药品经营许可证》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申请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已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现行程序申报换证;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须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配备执业药师,逾期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换证。2013年12月31日以后《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申请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换证。 同时沂水局还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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