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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K2145228X-02_gzdt_/2014-0511001 | 发布机构 | 莒南县 |
| 公开目录 | 区县动态 | 发布日期 | 2014/05/11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莒南县规范化操作编织城乡低保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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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党和政府放心、让广大群众满意,莒南县把低保规范化建设作为全年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紧紧抓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一契机,适时对全县城乡低保进行专项整治,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有序操作、政策衔接跟进等一系列举措,短短2个月内,全县城乡低保工作有了显著起色,群众低保上访量同比明显减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管理体系规范化 县成立了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及相关县直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城乡低保工作专题会议,定期调度,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低保规范化工作。为进一步强化层级责任制,县里与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各镇街与各村委会层层签订了《城乡低保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细化任务,责任到人。 二、强化专项整治,推进监督检查规范化 一是自查自纠,主动退保。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全县党员干部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莒南群办字﹝2014﹞25号),并在全县范围内印发了《致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封信》,要求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村(社区)“两委” 党员领导干部自查自纠。对有赡养能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其近亲属2013年享受城乡低保的,在2014年劝其近亲属主动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同时不再申报2014年城乡低保。对于党员干部家庭因重病、重灾、重残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确无力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单独备案并入户核查。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实不符合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将严肃追责。二是专项整治,全面检查。县委办、县府办印发了《莒南县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办字﹝2014﹞34号),成立了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采取自上而下、单位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相结合、建章立制与完善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2013年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核查,重点检查各级党员干部及其近亲属低保对象中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施保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备、资金是否到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镇街、单位,责令限期全面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把三个关口,推进操作程序规范化 一是严把入口关。为进一步提高准确性和公信力,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莒南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莒南政办发﹝2014﹞44号),在县民政局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为把好低保对象的入口关提供了准确高效的信息支持。二是严把程序关。为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县政府和县府办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莒南政发﹝2014﹞20号)、《莒南县201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莒南政办发﹝2014﹞46号)。《意见》和《实施方案》从责任主体、操作程序、经费保障上做了详细、明确的规范。明确了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的责任和行为规范;对城乡低保的申请程序、审核程序、评议程序、审批程序、公示程序、发放程序作了明确的规范。三是严把管理关。县民政局进一步加强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建立了低保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同时在县民政局设立了咨询投诉电话,在网站上开通了局长信箱,加大了对行风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级转办函件等督办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立即退出保障范围。 四、坚持四项衔接,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 一是坚持低保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衔接。县府办出台了《莒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莒南政办发﹝2014﹞44号),将临时救助纳入了低保范畴,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二是坚持低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2014年我县进一步上浮医疗救助结算比例,扩大救助病种。低保对象因重特大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结算比例达到60%。三是坚持低保制度与社会保险、就业、扶贫政策相衔接。进一步加强了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资源整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完善了低保与就业、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四是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进一步动员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多种优惠政策,多渠道减轻低保对象经济负担。加强低保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实效,防止出现救助重复、遗漏和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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