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004473219-02_gzdt_/2014-0227003 发布机构 沂南县
公开目录 区县动态 发布日期 2014/02/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沂南县财政局五举措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管理
沂南县财政局五举措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医疗票据使用,做好新版票据换发工作,近期沂南县财政局联合县卫生局对全县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实行“验旧领新、统一核发”,针对存在的申报领取脱节、保管核销不规范等问题,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医疗收费票据领购制度。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乡镇、村级卫生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每个季度初由卫生局向财政局统一报送下季度领购计划;县医院、中医院、妇保院医疗收费票据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领购计划,县财政局负责核发。

二是规范票据领购。在领用票据时要严把持证领票、登记台帐、验旧领新三个环节。各医疗机构每次申领票据时必须由指定的票管员持县财政局核发的《票据领购证》到综合科领票,领票时认真核对票据份数、号码并在票据领购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

三是严格票据管理。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各医疗机构对领用的票据要按票据种类建立票据收发总台账,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专库存放。

四是加强票据核销。票据核销时要按照“销旧领新”的原则,各医疗机构对已使用完毕需要核销的票据,将存根按顺序编号装箱,由县财政局综合科核对金额及票据存根后履行票据核销手续。

五是妥善保管票据。对已经核销完毕的票据,由票管人员将存根装箱后,核销人和监销人当场封存,按财政票据保管期限保管5年后,由用票单位提出票据销毁申请,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局批复后由原核发票据的上级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