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作出行政许可。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搞协商执法、人情执法,协助企业隐瞒问题、以改代罚。
3.严禁为违法企业说情、打招呼,跑风漏气,泄露案情,干扰办案。
4.严禁以罚代管,乱检查、乱罚款、随意提高或减免处罚。
5.严禁在评估、审批、监测、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泄露涉密数据。
6.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指定环评单位、环境治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环保产品和设备。
7.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严禁为企业违规获取环保补助资金或在审批分配环保补助资金过程中牟取利益。
9.严禁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等工作中违规接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
10.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家属、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