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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8654-07_dlys/2012-0606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2/06/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致广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一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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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你们好!首先,对你们长期以来冒着财产和人身风险承担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现安全、健康、和谐、稳定发展所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辐射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爆炸、罐体泄漏、污染等事件屡见不鲜,对人员、车辆和周围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请您加强安全管理,守法运营,安全出行,并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掌握行业政策,办理运输资质。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非常严格,由安监、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专门制定出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承运。使用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行业标准要求,装载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并依法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科目的《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由临沂市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具体事宜可拨打7877185(货运科),7877180(运政科)进行咨询。) 二、明晰法律责任,确保守法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对以下几项违规行为,作了细致、便于操作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广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经营、获取合法利润。 三、接受行业监管,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具有监督检查道路运输车辆的权力。当你们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检查时,请主动停车配合检查,提供相应证件。对躲避检查或暴力冲卡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同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当你对检查或处罚有异议时,可以向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问题可以拨打交通服务热线96555进行咨询。) 衷心希望广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保障运输安全,为平安临沂大美临沂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祝广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一生平安!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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