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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527328-09_E/2013-0402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3/04/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吸取“4.1”事故教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吸取“4.1”事故教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2013年4月1日晚9时许,兰山区方城镇富平庄一烟花爆竹经营业主进货,运输途中在该村北乡间路上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兰山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善后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同时要求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生产企业要执行负责人带班巡查制度,每天必须安排负责人带班,认真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资源优势,对涉药工序严格管控,严禁发生“三超一改”、“三违”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组织生产等问题;杜绝超能力、突击生产行为,严禁将企业或生产线、工房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保安全生产。

二、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防“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使用封闭的厢式货车,并加注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运输车辆配货。应当向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零售经营店要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药量存储,严禁超量存储、超范围经营。专店经营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50箱(件),专柜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25箱(件)。所有经营店均不得设立仓库,严禁在家庭中存储烟花爆竹。不得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和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四、各烟花爆竹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标识,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安排定期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问题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予以关闭。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持续保持高压势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六、从现在开始,各县区安监局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行动要全面、细致,要覆盖辖区内全部生产、批发企业和常年零售店,重点治理“三超一改”、“三违”和私自设置储存仓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安排专人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问题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行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13年4月30号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工商贸科。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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