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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4448523-16_A/2013-112000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3/08/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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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落实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各项有关要求,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就规范城区养犬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所养犬只应当及时到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牌》。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的,应当为犬佩戴《免疫牌》,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三、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广场、公园、景区、社区公共健身、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未挂《免疫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公安机关收留管理。公民发现狂犬,应当及时报告,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临公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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