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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规范完善集中复议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448283-02_zcwj/2016-06020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6-02 | 发布日期 | 2016-06-02 |
生效日期 | 2016-06-02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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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有效整合我市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要求,依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规范完善集中复议职权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中复议职权的工作部门
我市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规范执法文书的行政复议告知途径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紧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修改和完善,统一行政执法文书中告知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要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确保行政复议申请及时转送
市政府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主送到对行政争议有管辖权的、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将该函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寄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予以依法处理;同时制作《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转送相关事宜。
四、积极做好工作职能承接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局),要积极主动,有效做好工作承接。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应依法及时做好复议审查。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推动工作平稳高效运行。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工作衔接的时效性和严密性,确保转得及时、收得顺畅,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及时实现。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参考格式)
2.通知书(参考格式)
临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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