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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4235018-08_E/2017-0106012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服务业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1-06 |
生效日期 | 2017-01-09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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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旅游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旅游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旅字〔2015〕3号)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旅游局。 经研究,市旅游局直接使用省旅游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对全市旅游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使用省旅游局公布的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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