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标题 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004448582-10_C/2016-0803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07-22
生效日期 2016-08-0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修改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6〕16号)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现将各县区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核算情况予以通报。

2016年第二季度,市级发放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394万元,各县区缴纳180万元。应缴纳生态补偿金的县区,请收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临环发〔2016〕10号),各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支持重点为燃煤锅炉“煤改气”、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支出),请于8月5日前,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下达生态补偿金。

联系人及电话:市环保局 林丽丽7206399

聂丽曼7206161

市财政局 康 健8113321

附:各县区2016年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核算汇总表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2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