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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沂沭河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索引号 852681291/slglj/2018-00000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8-12-18 发布日期 2018-12-18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沂沭河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沂沭河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临沂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沂沭河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渠道

  (一)明确信函申请渠道。应在局门户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信息,并保障信函渠道政府信息申请的接收办理畅通,避免出现机构名称错误、联系电话无人接听、通讯地址错误、寄送信函被退回等情形。

  (二)开通在线申请渠道。在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提供电子邮箱接收在线渠道申请,并设置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提示信息确认等功能。由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申请的接收,避免提供电子邮箱无效、发送电子邮件被系统退信等情形。

  二、接收机构

  由沂沭河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发至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机关其他业务科室或人员接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信件(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下同)及其相关联的行政复议通知、开庭传票等,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移交至办公室。

  三、登记管理

  (一)登记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接收时间、接收渠道、申请人姓名、所需信息描述;

  2.与作出依申请公开告知所关联的行政复议通知、开庭传票等的签收日期、来文编号。

  (二)管理要求

  对上述接收信件进行清点,逐一登记、编号。办理过程中需对登记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函发送、回函情况、告知书制作(具体制作可参考附件)、签批程序、寄发、寄达反馈等办理过程信息。

  四、办理预判

  对接收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预判。通过办理预判厘清以下问题:

  (一)所需信息描述是否完善,是否需要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

  (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或该信息是否存在;

  (三)属于政府信息的,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沂沭河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沂沭河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明确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或理由;

  (六)不是由沂沭河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但是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明确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调查取证

  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掌握,不能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相应调查,直到情况清楚、结论认定明确、法律依据充分。

  (一)对申请内容需要查找检索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科室查找检索,查找过程应当留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对查找检索到的政府信息,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科室分管领导审定的答复内容;对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掌握,需要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及时发至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办理。

  (三)根据协办单位的协助调查回复意见,厘清事实,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情况不明、定性不准、没有明确意见的,进一步督促相关协查部门深入调查,直至意见一致、定论准确。

  六、会商机制

  针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大量、反复申请信息公开,连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内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等情况,启动会商机制。

  由办公室整理情况说明并提出会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视情况可邀请法制部门、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院相关人员参加,共同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七、准确答复

  (一)在线渠道和信函渠道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需出具政府信息告知书,确保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二)严格执行公文拟稿签批发布程序,送至业务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同时征求法制部门意见。

  (三)经审核把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加盖沂沭河局公章,通过快递(EMS)发送,快递单要注明告知书字号、页数,并留存快递单据副本、《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部门单位回函等备查。

  (四)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时限要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复议诉讼

  (一)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沂沭河局自接到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同时一并提供申请表原件、告知书、接收和寄发快递单据复印件或副本、《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部门单位回函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沂沭河局自接到法院出庭应诉通知(法院传票)之日起15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同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内容同上)。

  (三)配合复议部门按时出庭应诉。

  九、动态调整

  (一)政府信息在制发过程中,对于明确主动公开的文件,制作或保存机关应及时在局网站公开,做到线上线下公开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二)对于已经制发,尚未在局网站公开的文件,在答复申请人或协助调查机关在提供该文件时,如对其公开属性进行了明确或重新认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向申请人或发函机关提供查询网址。

  (三)对于超出保密期限,或对公开属性进行重新认定,经保密审查,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在局网站或查阅点进行公开发布。

  十、统计分析与结果运用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分析机制,按期统计汇总上半年和全年受理、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特点、趋势,提出意见建议,报局领导审阅。

  (二)逐步建立依申请转主动申请工作机制,对一个时期内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经相关科室研判,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进行公开属性动态调整。

  (三)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地方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十一、其他规定

  (一)办公室对接收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负责,水政安监科对行政复议通知和诉讼出庭通知工作负责;其他科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转至业务科室,导致不能按时答复申请人的,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二)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协助调查函》或参与会商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函单位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按时提供发函单位所需的业务信息和指导意见,协助发函单位做好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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