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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sbj/2020-00000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鲁人社字〔2018〕433号
成文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1-02
生效日期 2019-01-0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将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要求,就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自2019年开始,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下放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自2019年开始,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实现“只进一扇门”和“一窗受理”。
  三、探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部分职责下放。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将工伤认定事项下放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探索实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收取材料环节分别下沉一级。
  四、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家共享机制。进一步充实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加强专家队伍培训管理,建立异地聘请专家参与机制,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在全省范围内共享共用。
  五、取消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所需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能够内部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六、统一规范文书样式。严格统一规范使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省相关规定的文书样式,实现同一申请事项材料要求相同,同一环节文书样式统一。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业务经办一体化的要求,建设省级集中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各市要同步推进“互联网+认定鉴定”,实现网上大厅和实体大厅业务办理紧密结合。
  八、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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