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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1585729837/gzw/2019-000000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04-04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 临沂市国资委设立专家库,专家库设在组织人事科。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委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本人自愿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入库申请。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库人选。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充实相关行业专业人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在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或财会金融、工程技术、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市国资委提供真实、中立、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实事求是,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评审;

(三)保守评估报告涉及的信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权益;

(四)不得接受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第七条 受邀参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市国资委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并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审专家,未提前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未经同意自主确定代理人参加会议;

(二)与资产评估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偏离评审原则,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四)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利益,未尽保密责任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财务而影响专家评审活动的;

(五)一年内无故连续3次或累计4次以上缺席评审会议的。

评审专家所在企业(单位),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支持鼓励评审专家积极参与市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不支付劳动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审专家,市国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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