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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w/2019-0000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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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CR-2018-009004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规范节水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临沂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8年 9月4日 临沂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节水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节水工作和实施节水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资金支持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水器具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二)节水宣传、科研、普查、培训及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制定等支出; (三)节水先进成果、技术奖励,优秀节水项目等奖励支出; (四)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建设;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创建工作; (六)再生水、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补助; (七)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 (八)节水基础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九)制定节水中长期规划,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支出; (十)其他临沂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支出。 第三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财政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和拨款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项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公用经费等支出。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水项目的管理,加强调度,确保节水项目按时完成并进行验收,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规范,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级财政部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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