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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工作的有关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w/2019-000017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日期 | 2019-01-18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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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劳办〔2019〕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保办、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劳保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劳保办、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劳保办、临沂市蒙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劳保办: 根据山东省政府〔2016〕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鲁建建管字〔2018〕17号《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后续拨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代收养老保障金但尚未拨付的且没有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施工企业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到市劳保办办理《管理手册》补办手续。 二、办理《管理手册》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依法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验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工程的《施工合同》及开工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拨付标准: 1、2016年5月1号之前(按2.6%)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以前有手册的仍按原拨付标准执行。 2、2016年5月1日之前(按2.6%)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以前没有手册的现在办理手册的,按照省内50%、省外30%的标准拨付。 3、2016年5月1号之后(按1.3%)缴纳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现在办理手册的,按照省内90%、省外50%标准拨付。 四、办理拨付时需带如下资料: 1、《管理手册》 2、施工合同 五、对已经收取养老保障金但尚开工或部分未开工的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开工情况签定协议,已开工的部分施工企业凭双方协议和《管理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手续,未开工的部分建设单位凭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退还手续。以上工作应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六、临建劳办【2019】1号同时废止。 七、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劳保办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样表 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2019.1.17
拨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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