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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1648516507/ybj/2021-00001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生效日期 | 2021-11-13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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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1〕3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结算范围 直接结算品种范围为全市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的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品种(以下简称药品耗材),适时将价格不高于中选价的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品种纳入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 二、责任分工 市医保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所辖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与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相关的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分析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平稳推进。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监测机制,提升货款支付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我们制定了《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1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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