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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1648516507/ybj/2021-00001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生效日期 | 2021-11-13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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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1〕3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价格调整为45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45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价格之和。 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23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12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四、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五、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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