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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临沂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索引号 1431857656/fgw/2021-00002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09-16
生效日期 2021-11-26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政策解读:《关于临沂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临沂城区供热价格不作调整

二、主要内容

1.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23元/㎡,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130天)。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房产证建筑面积34元/㎡,供热时间从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130天)。

2.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为测算依据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2元/千瓦时(42.16元/吉焦);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元为测算依据,基本热价为10.2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17元/千瓦时(60.34元/吉焦)。

3.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因故未按期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4.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的居民家庭,采暖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18元/㎡。

5.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相关要求

各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关于临沂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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