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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建设施工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1585729837/cgj/2021-00001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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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减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压力,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效能,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工程建设范围内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和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并按照排水许可的要求规范排水。排水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五条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在雨污合流区域,施工污(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渠;基坑疏干排水以建设施工边界为起点,距离自然水体500米以内或施工边界与自然水体只有一条主要道路间隔的,就近排入自然水体;距离自然水体较远的,应排入“共享蓝管”系统。 第七条 在“共享蓝管”覆盖范围内,鼓励将基坑疏干排水应用于园林绿化、扬尘治理、环卫保洁、市政、工业用水等,实现基坑疏干排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排水方案、排水设施保护专项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域内排水设施现状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建设工程(开工前)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现场确认表》,签订维护管理协议书。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排水方案和排水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加强施工期间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排水设施现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现场确认表》,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移交至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二)在雨水口汇水区设障或者堆放物品;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排水设施; (四)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防汛排涝期间,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临时占用期间,因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或者防汛排涝需要拆除占用物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建立排水设施的抢修及事故处置应急机制,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排水设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损毁、破坏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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