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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移交)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438332361/zfw/2021-000025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临建发〔2021〕26号 |
成文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生效日期 | 2021-09-02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移交)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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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发〔2021〕26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各县供电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工作,特此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移交)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体育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分公司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 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工作(以下简称为联合验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验收内容 按照"统一受理、各负其责,并联验收、限时办结”的原则,对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负责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用房专业验收(移交)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依据规划要求,需配套建设的公共配套专业设施的验收(移交)事项如下: 教育设施:幼儿园等; 养老设施:养老服务中心等; 体育设施:室内健身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等; 卫生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卫生用房等; 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或社区服务中心(含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 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 园林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点(站)、园林绿化等; 市政设施:水电气暖等。 二、联合验收(移交)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联合验收(移交)的流程和时限 联合验收(移交)工作依托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平台开展。符合联合验收(移交)条件的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专班提出联合验收(移交)申请,平台将有关专业验收(移交)申请推送至教育、民政、住建、卫健等主管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移交)总时限为14个工作日,其中各有关专业验收(移交)部门验收工作12个工作日,综合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一)网上预审 申请人登录临沂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平台,按相关专业验收要求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并选择联合验收所涉及的有关专项验收或移交事项,系统自动将申报材料分发至涉及的各有关专业验收主管部门,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验收材料。 (二)出具验收(移交)意见 各有关部门在收到专项验收(移交)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验收平台提出验收(移交)意见。 验收意见分为合格、整改或同意容缺三种,移交意见分为已移交或不予移交两种。 1. 验收合格或已移交的,验收部门在联合验收平台确认"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或已移交凭证推送至建设单位和专班,验收结论应包含验收对象及相应验收意见,不得结论模糊、难以判断。 2. 验收(移交)事项需进行整改的,有关部门在联合验收平台确认"需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推送至建设单位和专班,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3. 各专项验收(移交)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工作意见,系统默认为验收合格或同意移交。 4. 专业验收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容缺受理的,提出容缺意见,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材料归档 各专业验收(移交)结论文件推送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平台,专班2个工作日内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移交)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工作。 (二)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验收或移交的配套公共设施,由建设单位提供佐证材料,由专班落实相关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按《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政策要求,予以办理房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由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三)各开发企业要按《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验收(移交) 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认真开展联合验收工作,推动项目及早综合竣工验收(移交)。 其他县区(开发区)参照本方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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