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8332361/zfw/2021-000025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 临建发〔2021〕3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 生效日期 | 2022-01-01 00:00:00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
临建发〔202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园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个人: 现将《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服务全市建筑业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及《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国家注册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施工企业所属的注册建造师以及外地赴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意保护企业及相关注册建造师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日常信用评价情况录入到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采集登记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山东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临工商注册施工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 外地企业在临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中标公示后5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包括一票否决、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项指标。 一票否决是指注册建造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良好行为记录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注册建造师在申请注册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程序采集。 (一)良好行为信息采集 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填写《良好信用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按规定时间进行集中报送。 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各类表彰、奖励信息在授予表彰奖励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填写《良好信用信息申报表》、《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按规定时间进行集中报送。 (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 1.在本市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相关单位按照《临沂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在不良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承揽外埠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其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处罚通报、送达的司法裁决等文件录入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条临沂市住建局在临沂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设立“从业人员扣分”公示系统。各相关单位实施的记分处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处理结果等信息均在该系统中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建立扣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登记: (一)建造师的基本情况; (二)建造师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 (三)建造师的每次违规记分值。 第十二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并填写《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见附件4),作为注册建造师扣分的依据。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扣分。 注册建造师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建造师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扣分单签发机关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采集。由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填报附件2、附件3,在规定时间集中报送注册建造师执业业绩信息,报送时需同时报送该业绩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注册建造师应当如实向相关单位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打分。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起评分90分,各相关单位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评价标准》,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中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分别进行记录、评分,加分后分值上限为120分。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100分以上为“优秀”等级; (二)99分至90分为“良好”等级; (三)89分至70分为“合格”等级; (四)69分至60分为“基本合格”等级; (五)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六)在上一年度中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在原评价分值基础上减10分,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无在建工程执业业绩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直接降为69分。 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九条其他注册建造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修复: (一)所承担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修复15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可修复10分;获得市级奖项的,可修复5分。 (二)注册建造师完成所承揽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每完成一项可修复10分。 (三)信用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应参加相应培训合格后,信用评价等级可修复为69分。 (四)因参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导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不予修复。 第二十条不合格注册建造师的培训工作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对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个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通过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实行年度评价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可随时通过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临沂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优秀”等级注册建造师,在承揽工程、评优评先时,应给予优先考虑;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免于当年动态监管。 (二)“良好”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随机抽查方式的动态监管。 (三)“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正常监管。 (四)“基本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良行为;参评单位在组织各类评优评先时,不予以推荐;各级监管部门对其1年内实施重点监管。 (五)“不合格”等级注册建造师,在信用等级修复前禁止在我市执业;已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建议建设单位立即更换负责项目建设“不合格”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各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 (六)对外地进临承揽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对担任项目建设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分别报送外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用评级结果申诉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信用评价结果申诉: (一)被评价人员对本人的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可在信用评价结果生成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给有关参评单位,有关参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阅核对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申诉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有关参评单位逾期未答复或申诉人对有关参评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可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有关参评单位纠正。申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复信用评价结果须有关参评单位出具书面修复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复。 (二)对参评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单位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核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如发现注册建造师在参评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违规作弊等信用缺失行为,立即将信用等级降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七条各参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所列条款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追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年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2. 良好信用信息申报表 3. 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4.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附件1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 良好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附件3 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信息真实性 承诺书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承诺提交的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编号: )相关良好信息及业绩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存根联) : 你于 年 月 日在 承接的 被查实存在 行为,属于《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 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将把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扣减信用信息得分 分,同时向社会公开。 如你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出具单位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作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采集人: (签字)当事人: (签字) (当事人签字确认时需携带身份证或注册证书原件;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则由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骑缝章)---------------------- 编号: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当事人联) : 你于 年 月 日在 承接的 被查实存在 行为,属于《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 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将把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扣减信用信息得分 分,同时向社会公开。 如你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出具单位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作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采集人: (签字)当事人: (签字) (当事人签字确认时需携带身份证或注册证书原件;如当事人拒绝签字则由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填写说明 1. 抬头栏:建造师姓名、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2. “承接”前栏:建造师所属单位。 3. “被查实”前栏:建造师承揽的项目地点及名称。 4. “的行为”前栏: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详细描述。 5. “的不良行为”前栏:参照扣分标准填写。 6. “分”前栏:扣分具体分值。 临沂市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填写说明 1. 抬头栏:建造师姓名、注册证书编号、联系方式。 2. “承接”前栏:建造师所属单位。 3. “被查实”前栏:建造师承揽的项目地点及名称。 4. “的行为”前栏: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详细描述。 5. “的不良行为”前栏:参照扣分标准填写。 6. “分”前栏:扣分具体分值。 |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