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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tyj/2022-0000174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体育局 | 发文字号 | 临体〔202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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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体〔2022〕43号 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体育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前置审查办法 为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指导,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以上均不包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培训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前置审查事项,是指市体育局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前进行的业务审查。 三、临沂市体育局是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临沂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科具体负责前置审查事项办理。 四、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审查办法及流程 (一)准入申请。举办者按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求,向市体育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2、《关于成立**(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申请》; 3、可行性报告书。申请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及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4、举办者、拟任负责人完整的履历说明材料(包括本业务领域经历说明),在临沂市域和本业务领域具备代表性的证明材料,主要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组织赛事活动资料、图片、媒体报道、成绩证书等); 5、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中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以及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前置审核。举办者提交的以上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进入前置审核环节。市体育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初审同意的,在市体育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临沂市体育局关于同意成立***俱乐部的批复》的红头文件。初审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办者。 (三)成立预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成立预审。 (四)法人登记。名称核准通过后90日内,举办者须持批复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逾期未办理完成的,批复自动失效。 (五)其他事项。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0日内,举办者将相关证照复印件及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备案材料,提交市体育局备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五、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 (一)变更登记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确需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经市体育局初审同意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变更登记。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变更申请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情况说明及理事会会议纪要;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等材料;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出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4、5、6条规定的内容。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所规定业务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向市体育局提交《变更业务单位申请书》,市体育局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书面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4、市体育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对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二)注销登记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确需注销的,应妥善做好处置工作,并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在市体育局出具同意注销的意见后,由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注销登记。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3)登记证书正副本;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5)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6)债权债务公告。 市体育局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六、本办法由临沂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若出现上级有关最新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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