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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切实做好全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2-000001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 | 临医保发〔2022〕3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切实做好全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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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2〕3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和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平均不低于350元。居民大病保险仍按原标准筹资。市、县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统一规范参保分类资助标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对经有关部门身份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实施分类资助政策,由县区财政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我市对特困人员按照每人350元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每人1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标准与定额资助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等特殊人员,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代缴或适当补助。 三、统一集中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从今年开始,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居民在2022年集中缴费期内按时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1月1日以后)参保并补缴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自等待期结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四、统一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以内(含)由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能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内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次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6个月的,按规定参保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2个月的,执行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 请各级各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按时参保缴费,以免影响个人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书面报告。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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