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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ybj/2022-000002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临医保发〔202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7-07 发布日期 2022-07-07
生效日期 2022-08-01 失效日期 2024-07-3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临医保发〔2022〕23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标准继续执行8元/人次,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2元/人次。

二、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继续执行6元/人次,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1元/人次。

三、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支付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对一般诊疗费按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区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增加参保居民个人负担,防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对分解处方、分解疾病多次诊疗、重复收费、变相收费、套取基金等违反价格和医保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一般诊疗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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